淮南市纪念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2-03-09 18:03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字体:

DSC_7334副本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各省级驻淮媒体和市内各媒体,本场发布会由市新媒体中心进行网络直播。

保护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强化政府部门监管。“3.15”作为广大消费者的“节日”,我市政府各部门一直在履职尽责。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许明才、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所长常伟东、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平艳、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分别介绍2021年各消费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许明才发布典型案例。

许明才:

各位媒体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下面我向大家发布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件典型案例。

案例1:李玉英、金万胜、王宝昆三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21年10月28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冒充京东快递员送货的李玉英、金万胜、王宝昆三人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侵权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140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蓝月亮洗衣液140箱;2、罚款13440元。

案例2:淮南市紫苑山庄餐饮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1年1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酒店进行检查,发现酒店一楼大堂玻璃鱼缸上,设置有标称为“长江淝王鱼”、“长江鲫鱼”的标牌,经查,该酒店内并无“长江淝王鱼”、“长江鲫鱼”出售,在该酒店菜单里也未见“长江淝王鱼”、“长江鲫鱼”的菜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2、罚款10000元。

案例3:凤台县宝丰园饭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案。2021年1月31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存放在自建冷库中尚未使用的进口冷冻猪肋排、带骨羔羊肉及冷冻去骨牛肉各1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品采购票据和食品采购台账记录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冷冻猪肋排、带骨羔羊肉、冷冻去骨牛肉各1件;3、罚款30000元。

案例4:淮南市羽睿眼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2021年4月7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店内正在销售的12款24盒卫康、博士伦等品牌隐形眼镜(第三类医疗器械)及其护理液已过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12款24盒卫康、博士伦等品牌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2、罚款20000元。

案例5:寿县刘岗镇张永生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新型矿物质肥料案。2021年4月8日,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该门市部销售的标称为“稼乐兴”牌新型矿物质肥料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6000元。

案例6:陈国先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血旺案。2021年6月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望峰岗镇棚户区一生产血旺的窝点进行了查处,当场查获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血旺165㎏,液体甲醛1公斤。经过检验,该批血旺中含有甲醛成分。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6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市公安局。2021年7月29日,陈国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7: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21年4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的某段压力管道未经过监督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案例8:淮南市天天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2021年8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过期未检的计量器具对粮食进行称重结算,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上述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案例9:寿县寿春镇佩东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2021年12月28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24箱、“迎驾贡酒”生态洞藏20白酒9箱均为假冒迎驾公司白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33箱白酒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假冒“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24箱;2、罚款100000元。

案例10:淮南市义行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2021年11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毛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8日生产的“蔓越莓全麦谷物面包”产品标签标识的营养成分表存在错误,违反产品标识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6000元。

主持人:

现在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发布典型案例。

许峰:

各位媒体朋友:

你们好,按照会议安排,现在由我代表公安机关就2021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进行通报。

2021年度,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支持下成功侦破了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类刑事案件3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收缴涉案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案值达2亿余元,在这里,我将我局侦办的几个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年3月,我局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筹协调下,在广东茂名、广西玉林、安徽亳州等地警方支持配合下,经过6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抽丝剥茧、循线追踪,成功侦破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现场查获假冒知名中成药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3万余片,约900公斤,假冒包材2万余套,制假设备10余台以及大量防伪码、封印章等制假工具,总涉案价值达46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进入起诉审判阶段。

二、蒋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案

2021年5月,我局历经3个多月的经营侦查,成功破获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特大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机油案,抓获蒋某等犯罪嫌疑人7名,查获大量造假设备及包装材料,包括大型机油灌装机、储油罐、封口机,大量知名品牌的假机油油桶及外包装盒、注册商标等包材,部分已经制作完毕的假冒嘉实多、壳牌、美孚等品牌的机油。经查,犯罪嫌疑人的销售网络辐射安徽、山东、江苏、四川、湖南、上海等省、市,总涉案价值达20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蒋某等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入诉讼审判阶段。

三、朱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2021年6月,我局成功侦破了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朱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经过周密计划,组织大量警力,分别在淮南凤台、淮北濉溪、宿州砀山和阜阳颍上等地进行收网,共抓获涉案人员40余人,在窝点现场查获成品品牌假冒伪劣白酒3000余箱、假酒包材1.5万余套,扣押作案手机20部、封盖机4台、灌装机5台、打钉机5台等制假设备及部分制假工具。现查实,该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共生产、销售的假冒各品牌白酒3万余箱,总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入诉讼审判阶段。

四、刘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7月,我局在省公安厅的指挥下,在河北警方的积极配合下,对刘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河北高碑店市两处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扣押待贩卖的含有侵权影视作品的成品U盘和硬盘5000余个,U盘拷贝机4台、硬盘拷贝机2台、造假目录单1箱,涉案电脑27台,手机34部,银行卡44张,订单351张。现查明,该团伙犯罪嫌疑人通过在拼多多APP上注册经营的20余家平台店铺,向全国19个省72个市贩卖盗版影视作品达100余万部。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进入诉讼审判阶段。

五、牛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0月,我局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牛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举捣毁牛某某、王某等人在淮经营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火锅店,现场扣押已过滤的回收火锅红油汤(口水油)500余公斤、待上桌的回收成品口水油火锅底料50余盆,共抓获涉案人员27名。经查,牛某某、王某等人为节约成本,经营的火锅店从开业以来一直用回收的口水油作为火锅底料用油提供给顾客食用,从而谋取暴利,此案件总涉案价值达40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牛某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黄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年11月,在公安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我局联合广州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两地警方组织100余名警力,集中收网,捣毁生产、销售窝点30余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41名,查获假冒知名品牌中成药2.5万余粒、大量制假包材及部分制假生产设备,涉案金额达1.2亿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述案件的成功侦破,受到了公安部、省公安厅数次贺电表扬,部、厅及我市主要领导分别对淮南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方面工作予以肯定。

下一步,我市公安机关将继续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等领域犯罪的决策部署,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淮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主持人:

现在请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所长常伟东发布典型案例。

常伟东:

大家下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卫健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1年3月18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有人非法行医,由于行医地点隐蔽,在举报人带领下前往淮南市山南新区某小区一住宅内,同时又向山南分局淮河路派出所民警申请协同检查。现场发现张某正在给一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场所房间及保险柜内发现12瓶盐酸氮芥酊以及30余种无名药品。经过现场询问调查,张某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最初是在某洗脚屋工作时,偶尔为有皮肤病的顾客推荐药品治疗,后开始自行购药再卖给有需求的顾客。离开洗脚屋后自2020年春节前后在上述场所通过张贴小广告形式进行宣传,微信电话形式进行联系预约,开始给患者诊治白癜风、牛皮廯、臁疮腿、鱼鳞病等皮肤疾病,并且通过采购药品进行分装的形式出售给患者。执法人员对现场正在就医的患者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刘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图片指认是由张某本人对其进行诊断并且开具药物,并通过手机微信收取费用。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在该住宅处发现的药品。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在公安干警的协助下,通过宣传和教育,张某交待了通过微信进行诊疗活动的聊天内容和收费情况,经张某本人核实确认,违法所得共计23.03万元。

经过案件合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淮南市卫健委作出了给予当事人没收其违法所得23.03万元及非法药品,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二

谢家集区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0年11月3日,谢家集区卫健委接群众实名电话投诉,2020年10月25日下午在某美容店做面部线雕医疗美容术后出现面部红肿、麻木、凹陷、颧骨肿大、头痛、头晕等症状,该店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请求调查处理。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于11月5日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店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理发及美容服务,但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李某、周某无健康证明(已另案处理)。执法人员当场调查询问了该店负责人周某,周某供述自己开设的生活美容店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0月25日擅自从合肥组织他人在自己店内给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线雕手术,并收费5800元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同时对周某与投诉举报人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进行取证,查实了周某收取手术费用的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谢家集区卫健委作出了给予当事人周某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最终全额缴纳了罚款,本案于2021年4月30日结案。

案例三

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2021年3月5日,田家庵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在田家庵区老龙眼一个叫“张某某”的家里做了双眼皮手术,同时还打了瘦脸针、去疤针等,但造成其眼角留疤,现在十分后悔,却找不到人赔偿。当投诉人说出非法医美的地址及被投诉人姓名时,执法人员就联想到2020年一名拒不履行处罚的非法行医者,就叫“张某某”。受理该案后执法人员多次前往“张某某”住所,但均未找到当事人。2021年4月12日,田区卫生监督所再次接到其他受害人举报“张某某”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手术,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在田家庵区老龙眼金岭村机械厂楼一住宅内找到张某某。但其拒不配合调查,因投诉时间长,受害群众多,对社会危害较大,在当事人零口供的情况,田家庵区卫健委以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实张某某违法行为真实存在,因张某某非法行医分别于2019年7月和2020年3月被行政处罚2次,田家庵区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5月将张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

淮南某医院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案

2021年5月18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淮南某医院进行传染病防治“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内科正在使用的一瓶山东利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尔康牌碘伏消毒液”,消毒液标记开启时间为2021年5月8日,已超过开启后7天的使用期限。该医疗机构使用过期消毒液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淮南市卫健委对该院作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7月19日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案例五

淮南市某药房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案

2021年7月30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某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经营的某疥疮抑菌膏的标签说明书产品名称含有疾病名称,同时不能提供有效索证资料。市卫生监督所向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发送《协查函》后确认,该疥疮抑菌膏在该产品上市前未做卫生安全评价及备案,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淮南市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在确凿证据面前,当事人放弃了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并于10月9日缴纳了2000元罚款,该案结案。

案例六

某公共浴室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2021年8月16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公共浴室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同时发现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11月1日该案结案。

案例七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非法接种疫苗案

2021年7月29日,田家庵区卫健委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调查时发现,该站未经指定擅自为他人接种狂犬疫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田家庵区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案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完全履行而结案。

案例八

贺疃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1年4月2日,潘集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贺疃镇某村卫生室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为患者外敷伤口。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潘集区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而结案。

主持人:

现在请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平艳发布典型案例。

平艳: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淮南市检察机关应邀出席,我们感到很荣幸,也深感此次活动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做好民生工作的根本遵循,也是维护每一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遵循。近年来,淮南市消保委在维护最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取得非常显著的成效,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消费环境中,深刻体会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与消保委紧密配合,为加强消费者保护、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创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与典型案例。

一、工作整体情况

淮南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担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2021年,我市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共计16件50人,起诉19件4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相关案件6件。依法批捕涉食品安全以及药品和医用器材安全犯罪案件共计6件13人,起诉7件14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相关案件5件。共受理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3件,立案43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和发布诉前公告22件,支持起诉1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8件,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二、典型案例

1.寿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陈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寿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陈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时,发现陈某等人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遂将该案同步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等人在寿县辖区内制作、销售假冒的古井贡酒,全案涉嫌犯罪金额十余万元。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该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共计33万余元。2021年3月1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安徽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链条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制售环节,为维护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营造良好行业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既切实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又给予合法经营企业注册商标权以保护,为白酒行业企业产权保护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对“问题豆芽”加强监管履职公益诉讼案

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管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好之选超市”、“崔伯花食品店”、“安徽鲜道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春樱百货店”等多家零售场所销售的豆芽被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无根水”的主要成分之一,添加该物质可以达到抑制豆芽生根、提高产量的目的。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低度农药登记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文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该物质,禁止经营者销售含有该物质的豆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小小豆芽牵动的是老百姓对餐桌安全的现实关切,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并随即进行大范围走访摸排,发现“问题豆芽”是辖区内普遍存在的行业乱象。秉承标本兼治、最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办案理念,田家庵区检察院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严格执法,对本案食品经营者销售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的违法经营行为,立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以个案为契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豆芽进行全面抽检摸排,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豆芽的,坚决依法查处,确保监管不留盲区;同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及维权机制,营造良好市场运行秩序。

行政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内容,第一时间对违法销售不合格豆芽的经营者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开展豆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法宣传,加大消费者维权力度。在行政监管的全面履职、多措并举下,豆芽违法添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经营环境明显净化,行业得到有效整治。

3.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陈某某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在本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永青村马家冲租房处加工经营血旺。2021年4月份以来,陈某某为了延长血旺的保鲜时间,明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甲醛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仍使用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血旺对外销售。主要在田家庵区泉山农贸菜市场向不特定的群众和小摊贩出售。截止2021年6月7日被查获,销售金额5000元左右。经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测,送检的七份现场抽样样品中三份样品检测出甲醛成分(6mg/L、71mg/L、2mg/L),另一份疑似甲醛的物质检测结果是甲醛成分356g/L。

2021年11月26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期,并处1万元的罚金;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200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甲醛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甲醛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在血旺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检察机关发挥捕诉职能,将“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密切联系形成合力,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专业性强,客观评价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更能凸显打击效果。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多次研讨,向研究食品安全的专家、教授咨询甲醛对人体的危害性,最终以检测含量为依据,对被告人提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二是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消费理念。本案血旺在泉山农贸菜市场销售,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讲法,以案释法”的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消费、安全消费的理念。走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销售市场的管理,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应移尽移,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蒋某某、徐某、吴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蒋某某、徐某、吴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列案件时发现,蒋某某、徐某、吴某某等人在手机经销店工作期间,为了牟取私利,针对一些无安全防范意识的客户特别是老年人群体,利用出售手机、给客户开办手机号、缴费等服务的便利,谎称给用户激活手机卡,私下把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至京东、淘宝、抖音、快手等“拉新”微信群,该群的上线人员再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上述网络注册平台会员。蒋某某、徐某、吴某某等人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每成功注册一单,都会通过微信获取金额不等的报酬。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蒋某某、徐某、吴某某等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极易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容易引发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就蒋某某、徐某、吴某某等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上述案件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与消费者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公益诉讼手段,通过办理系列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提升了相关单位、社会公众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识,有效预防了潜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主持人:

现在请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发布典型案例。

黄华纯:

2021年,淮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市消保委秘书处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195件,解决6148件,投诉处理率99.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0余万元。以下典型案例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能给消费者带来法律层面的启示,同时也让经营者们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一、汽车维修案

2021年1月,消费者金女士向凤台县消保委投诉,称其驾驶的车辆因出现故障,送往凤台县“优悦汽修厂”,但经营者维修过程中导致车辆其他部位损坏。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维修款5000余元。

二、非学历培训退费案

2021年1月,凤台县消保委接到投诉,消费者童先生称其与“中公教育(凤台校区)”签订了考试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如其未能录取,则退还培训费用。考试后由于其本人没有被录取,但该机构无故拒绝退款。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10000元。

三、教育培训不退费案

2021年5月,消费者反映其在淮南市优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了19200元的学费,进行学习。剩于79节课未上,经营者不及时退费,经田家庵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12000余元课费。

四、暖通空调安装纠纷案

2021年6月,消费者李先生到淮南市消保委投诉,反映称与淮南家家暖暖通公司签订空调、暖气安装合同,约定安装空调、暖气等设备,但经营者安装时存在施工不规范情况。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免费更换价值8000余元的空调外机。

五、燃油注水案

2021年7月,消费者金某投诉,称其驾驶车辆在寿县顶安加油站加注燃油,行驶过程中车辆发动机故障,怀疑加注的柴油含有水分。经寿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赔付消费者加油款和车辆维修款12000元。

六、保险理赔不及时案

2021年7月,淮南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姚女士投诉,消费者反映其车辆因内涝泡水,及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无故拖延处理。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处理该保险并补偿消费者,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000余元。

七、幼儿舞蹈退费案

2021年9月,消费者尹先生投诉称,其为女儿在“朝阳美术学校”报名学习舞蹈,一次性交纳了一年的学费。由于任课老师经常更换,学习效果不好,尹先生与经营者协商退款无果。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培训机构退还消费者3000余元。

八、强制美容案

2021年9月,消费者郑女士向凤台县消保委投诉,称凤台县城课美优美容服务部人员宣传免费清洗面部,却在接受免费服务时,不顾消费者反对强制给其涂抹面膜,并要求其支付费用。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收取的费用。

九、商品房价格不符案

2021年11月份,消费者吴女士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父亲在“八公山和平公寓”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发现该房屋的合同价格与实际的成交价格不符。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款9万元。

十、餐饮有异物案

2021年11月份,消费者王女士向潘集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潘集区财富时代广场串串火锅店就餐,发现食用的食材内有异物,经潘集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000元。

主持人: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时先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安徽法制报记者:

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请问年主题的内涵和目标是什么?

黄华纯:

消费公平,不仅包括消费者在公共消费中实现基本的权益均等,还包括在个人消费中按照消费者的意愿进行消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然而在现实中,消费不公平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些商家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故意钻信息不对称的空子,采取各种方法对消费者形成不公平的交易方式。比如饭店就餐,自带酒水被收取开瓶费,各种手段刷单和流量造假,“大数据杀熟”等等。消费者对消费公平的呼声日益强烈。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促进消费公平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平等消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为提振消费增添动力。“共促消费公平”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以法律手段促进消费公平,让消费者权益法治保障基础更加坚实;二是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消费公平。无论是大数据还是算法,都不能成为垄断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手段;三是强化特殊群体保护,特别是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的保护力度,坚决消除“技术歧视”和“信息歧视”,实现更大范围的消费公平。四是践行绿色低碳消费,实现更可持续消费公平。我们当前的消费要为子孙后代的可持续消费负责,实现代际间的消费公平。

2022年,全市消保委各成员单位将围绕年主题,凝聚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共识,筑牢消费公平的社会基础;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制度完善,夯实消费公平的法制保障;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维权主张,加大消费公平的救济力度;强化消费教育,加强宣传引导,壮大消费公平的监督力量。

淮河早报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问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相关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黄华纯:

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和消保委重点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摸底排查。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2月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摸排经营者是否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房产租售、教育培训、保险经济、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递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多发高发行业和领域,坚决遏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二是开展重点约谈。分层级、按辖区开展约谈,主要约谈教育培训、房产租售、美容健身、大型商超、汽车4S店、平台企业等与消费者信息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单位。向被约谈单位发放《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倡议书》,与被约谈单位签订《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承诺书》,进一步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畅通维权渠道。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和相关投诉平台,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努力实现通报信息及时、互相支持配合、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加强与行政司法部门对接,及时查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广播、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加强宣传,普及网络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民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不法商家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促进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树立尊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理念,严格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义务,引导商家审慎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防范经营法律风险。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希望各媒体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提升消费者保护能力、水平,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为更高水平经济循环提供强劲动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