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及待遇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3-12-28 17:29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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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各位新闻界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各省级驻淮媒体和市内各媒体,本场发布会由淮南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中心进行现场直播。
  医疗救助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市医保中心主任桂美琪围绕我市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及待遇保障工作进行发布。本场发布会不设记者提问环节。
  下面请桂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桂美琪: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首先,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医疗保障工作的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即将接近尾声,淮南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淮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淮府办〔2022〕7号)文件,对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确保困难群众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截至目前,2024年医疗救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保194017人,资助金额7143.96万元。
  现就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及医保待遇保障等情况做具体介绍。
  一、医疗救助对象分类及待遇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包含参加职工医保及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资助参保政策适用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医疗救助报销政策适用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倾斜救助报销政策适用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系统一站式联网结算适用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依申请一次性手工救助适用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政策
  《淮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淮府办〔2022〕7号)文件规定,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
  三、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行公平普惠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均按照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病保险。增强了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3000元、10000元,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四)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四、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保障机制
  (一)健全预警机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参照15000元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等,参照30000元设定监测标准。医保部门及时将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推送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或其它社会救助范围。
  (二)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
  (三)增加追溯救助机制。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管理
  (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统一交由民政部门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类标识确认后,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医保部门根据救助对象身份分类落实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待遇。细化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医疗救助业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提升服务,引导促进救助对象合理就医。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三)严格救助基金监管。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风险预警管控。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监管,实现自查自纠、日常稽核、抽查复查“三个全覆盖”,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大力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市医保局将一如既往做好困难群众的资助参保和医疗待遇保障工作,通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发言人的发布。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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