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4-03-22 16:10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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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新闻界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各省级驻淮媒体和市内各媒体,本场发布会由淮南传媒集团进行现场直播。

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是运用市场化手段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污染治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一项重要政策。今天我们邀请到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夏德芬,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考核科科长袁雪围绕我市开展的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夏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夏德芬:

各位媒体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强化污染物排放指标要素保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下面就当前开展的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做一个详细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

2019年,我省率先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开展了水排污权交易试点。202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在多个重要文件中要求,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2023年,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推进领导小组,将排污权交易纳入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9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二、重大意义

(一)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202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等意见,要求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和范围。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支持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行为”。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学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

(二)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是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现实需要。从全国层面来看,《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多个重要文件均提出要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相关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市在全省域推进或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从长三角区域来看,三省一市共同研究制定了《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正在积极推进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从我省实际来看,从2019年开始,我省在新安江流域开展了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推动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四项,这一系列工作举措均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现实需要。

(三)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是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有力举措。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通过污染物总量减排及排污权交易的双重刺激,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节能减排、革新工艺和结构升级,试点范围内企业技改淘汰落后产能动力显著提高,推动实现了污染物减量排放。目前我市产业结构总体偏重,污染减排更多依靠法律、行政手段来推动,企业自主减排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通过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充分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激发企业自主减排内生动力,加快技术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另一方面,促进环境要素科学配置。在全省建立统一的交易市场的做法,全省排污权交易在一套规则下运行,使环境要素在全省更加顺畅流通,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各市因政策不统一带来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情况。涉气两项污染物是允许跨市区域交易的,以前想要跨市调剂指标难度非常大,现在只要符合规定就能开展跨市区域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环境要素后,有多少量都展现在交易系统中,更加公开透明。

三、文件解读

(一)《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

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3个部分,主要是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种类和工作时间节点,以及各项主要任务安排,包括了明确实施范围、合理核定权属、规范工作流程、健全交易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五项具体任务,并提出了实行属地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舆论引导和加强制度建设共四项保障措施,是一个提纲挈领形式的指导性文件,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主要体现在6个配套文件中。

(二)《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包括总则、排污权的核定、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附则5个部分,主要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现阶段实施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4类;实施的排污单位为:全省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二是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区域限制,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时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三是明确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四是明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五是明确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准,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须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跨市区域交易的还须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三)《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包括总则、交易主体、交易审核、交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排污单位转让无偿取得排污权的,应按规定补缴拟转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二是明确排污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一般应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进行交易,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跨市区域交易,还详细规定了交易有关材料要求、具体的审核流程。三是明确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转)让委托、信息发布、意向受让登记、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同时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必须终止的几种情形。

(四)《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包括总则、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出让、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管理、附则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排污权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放弃使用、富余等排污权,采取无偿收回或财政资金回购等方式进行储备管理的活动,同时规定了各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是明确排污权储备的几种来源,以及排污权出让由同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将结合排污权交易市场供需情况适时投放或回购储备排污权。三是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还规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用途等。

(五)《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包括总则、租赁程序、其他要求、附则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排污权租赁是指排污单位将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以租赁的形式临时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无偿获取的排污权需在缴纳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申请出租。排污权租赁以月为交易时间单位,租赁的有效期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二是明确可以开展排污权租赁的几种情形,以及租赁的主要流程。此外,还规定了排污权租赁一般在同一行业内进行,跨行业租赁的,需取得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将承租的排污权作为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凭证。

四、主要内容

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交易种类。明确现阶段实施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4类;实施的排污单位为:全省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

二是交易范围。确定了排污权交易的区域限制,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时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三是基本原则。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除2024年1月1日以前审批的环评项目外,2024年1月1日以后获批的环评项目,排污权的获得均需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同时,按照《意见》要求,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

四是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准,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须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跨市区域交易的还须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五是交易流程。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交易主体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发起交易请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拟交易排污权指标、排污权可申购量和来源条件进行确认。交易主体按核定量和来源条件,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交易。交易生效后,排污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及时安排部署。收到省《意见》后,市环委会第一时间将《意见》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进行了转发,同时强调了重大意义,并就下一步做好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提出了具体意见。

二是立刻启动部署。市生态环境局已认真按照时间节点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启动和安排部署,2023年底前,已经初步摸排了全市的重点减排项目储备库。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已正式执行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内部成立了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专班,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

三是积极沟通对接。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的部门非常多,业务性非常强。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始终保持积极与省生态环境厅的信息沟通,对于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时反馈寻求对策,同时,就机构编制设立问题与市编办进行积极沟通,并主动做好与发改、财政、税务等关系紧密部门之间的磋商沟通,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六、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宣传,让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等进一步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对象、范围、流程等,引导排污单位自觉、主动参与排污权交易,确保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时先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淮南广播电视台今晚800记者:

请问目前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袁雪: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将排污权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支持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交易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了部署。

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级行政区在全省或者选取省内重点区域尝试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我省从2019年开始,选择新安江流域(黄山境内)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同时,根据《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备忘录》要求,长三角区域正在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

为保障全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顺利开展,落实《意见》相关任务,切实把“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市场化配置环境要素,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2023年9月28日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同时,形成了“1+6”的政策指导体系。“1”就是《意见》;“6”包括6个配套文件,分别是《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是全省统一实施的,市县两级就是要坚决落实好全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在全省大盘子下做好排污权交易各项工作。

淮河早报记者:

请问此次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实施后将带来哪些变化?

袁雪: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实施以后,将带来三个方面重大变化:

一是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排污权指标,均需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市场交易获取,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不得低于省级层面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届时,生态环境部门将无法提供项目所需总量指标。

二是政府通过预留、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和重点支持、保障国家及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政府储备库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是企业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是企业资产,可通过排污权市场进行交易,还可用于抵押贷款等。企业在排污权交易改革前无偿获得的企业排污权,需补缴初始排污费后即可作为企业资产进行交易。

主持人:

感谢各位发布人的发布,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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