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举行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各位新闻界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各省级驻淮媒体和市内各媒体,本场发布会由淮南传媒集团进行现场直播。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一直在履职尽责。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今天我们邀请到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玉,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书记、主任(所长)王洪丽,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政策法规科科长卢放,淮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黄华纯分别介绍2024年各消费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政策法规科科长卢放发布典型案例。

卢放: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2024年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以“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为主线,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完成重点产品监督抽查653组。强化投诉举报行政约谈指导,各类投诉举报咨询同比下降34.16%。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
一、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通大队查处大通区毛某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小猪肉案
2023年11月2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通大队联合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通区孔店乡孔店街道日常检查时发现一辆小货车上正在经营小猪肉,经查,当事人从长丰县徐庙乡张岗村购进10头小猪肉,该批小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2024年2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罚没款1.21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山南新区某烟酒经营行(彭某) 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违法线索,依法对山南新区某烟酒经营行进行执法检查,从经营场所销售区发现30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2年6月9日、酒精度50%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白酒和16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1年6月22日、酒精度52%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白酒属于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1月2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苏宿工业园区联家生活超市经营的五香豆干(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08,标称生产者名称: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相关规定,2024年3月4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00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电动车经营部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2023年12月25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所售的部分电动自行车更换了蓄电池类型、改变了额定电压,将产品合格证上标明的锂电池更换成了铅酸电池,并通过加装电池的形式将48V的额定电压改变成了60V/72V,导致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及附件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明的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22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7348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某证水果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架河街道开展计量器具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水果交易结算的电子秤有作弊功能。经调查,该秤开启作弊模式后,按不同的作弊键,5Kg标准砝码称重分别显示为5.235kg、5.485kg、5.735kg三种不同的质量。经淮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该电子秤为不合格电子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024年4月19日,潘集区市场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台县古店乡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10月17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有限公司受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凤台县古店乡某农资经营部正在销售的标称“中皖双环”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出具了结论为总养分(N-P2O5-K2O)、氧化钾(K2O)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31019006),2023年11月27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报告后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未要求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 2月 21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205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3年5月3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淮南市某医院相关问题的函》,依法对淮南市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脑电图”、“脑地形图”、“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项目收费中存在不执行政府执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共计违规收取住院患者医疗服务费用33.2219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2024年4月2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3.2979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堆放区发现有该公司生产的“有乐岛纯熬蓝莓酱”瓶身的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签上均见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4日”字样,上述产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查封,后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有乐岛纯熬蓝莓酱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有乐岛纯熬蓝莓酱955瓶(150g/瓶)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集团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17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某集团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天然气脱水装置中有5台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用于连接压力容器的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29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8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潘集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美容店货架上有正在销售的不同品牌的洗发水、精华水、面膜、防晒霜、腮红、护手霜、眼线液、睫毛膏等29种化妆品,截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另有正在销售的3种面膜和1种眼霜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行政自由裁量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30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所有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
下面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玉发布典型案例。

王玉: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
过去一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消保委紧密配合,聚焦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在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创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202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7件,发出检察建议43件,提起诉讼13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6件,法院均判决裁定支持。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5件典型案例:
一、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淮南市大通区部分住宅小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机存在未公示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维保记录、维保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等饮用水卫生安全档案材料,或公示的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超过有效期,存在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9月,大通区检察院在开展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分别于2024年9月12日、9月20日对两家主管行政机关立案,经初步调查查明辖区巴黎春天等16个住宅小区21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机存在未依法公示饮用水卫生安全档案材料、公示卫生安全档案材料超过有效期等问题。2024年9月14日、9月24日,大通区检察院分别向两家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强化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开展专项清查问题,清理无证单位并加强宣传教育。2024年9月29日,10月17日,两家主管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大通区检察院称已加强监管,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经营企业整改到位。
大通区检察院组织对整改情况“回头看”发现,案涉住宅小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机的显著位置均已公示饮用水卫生安全档案材料,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已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本案于2024年11月12日终结。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全面、客观的进行调查核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有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让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得到切实守护。
二、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以探店视频形式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田家庵区部分“网络达人”在网络平台以普通消费者进店体验为名发布探店视频,并附加具有广告属性的购物链接且未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模糊体验分享、消费测评和商业广告的边界,诱导消费者出于对“达人”的信任进行消费。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田家庵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田家庵区部分本地“网络达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并在视频下方附加相关购物链接,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2日,田家庵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短视频平台探店广告的发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024年12月9日,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回复称已召开培训会,邀请业务专家对辖区部分网络经营者、探店主播、传媒广告公司围绕广告发布、网络经营行为等内容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并向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制发《通报函》,要求规范平台管理,加强广告发布审核。
为延伸案件办理成效,田家庵区检察院推动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直播电商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专项整治中行政机关利用网监系统共检测短视频平台各类广告3725条,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0件。2024年12月23日,田家庵区检察院对本案整改成效开展“回头看”,鉴于行政机关已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本案于2024年12月24日终结。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聚焦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找准“探店达人”违规发布广告的监督盲区,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助力规范互联网营销新业态,为消费者知情权“护航”。
三、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爵等三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间,陈某爵先后购入安宫牛黄丸900颗后对其更换包装,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另查明陈某玲和吴某水曾从陈某爵处购买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安宫牛黄丸为假药,陈某爵等三人的行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5月2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谢家集区检察院)在履行刑事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谢家集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4年7月25日,谢家集区院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陈某爵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69余万元,陈某玲和吴某水在其销售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警示、召回并销毁剩余假药,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4年9月30日,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部门协同配合,有效遏制假药流通,筑牢药品安全防线,为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飞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份,段某飞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减肥产品并重新包装后通过网络账号联系买家对外售卖,其在明知该产品食用后存在不适症状的情况下,仍伙同路某全、路某慧等人在网络上通过分销下级代理商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截止到案发已非法获利30余万元,经鉴定该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
2023年2月15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八公山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2023年6月25日,八公山区检察院向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段某飞等人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8月4日,经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调解,段某飞等人全部履行协议内容,本案调解结案。
为延伸治理,2024年4月3日,八公山区检察院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寄递渠道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快递企业细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寄安检三项制度的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2024年5月16日,主管行政机关回复称已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监管的配合机制,并联合相关单位加强制度落实,有力防范违禁物品通过快递流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将依法办案与加强监督结合起来,在推进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同时,推动物流寄递行业堵塞漏洞,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溯源治理效果,全方位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五、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江某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10月,江某辉购买带有华为“花朵图案”、“HUAWEI”等注册商标字样的翻新手机、外包装盒及配件,对翻新手机重新包装、塑封后,通过网店以正品华为手机的名义对外销售,至2023年1月,销售金额合计180余万元。江某辉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翻新的手机,仍以假充真,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4月,大通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将该案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大通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认为,江某辉知假售假,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2023年6月21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向大通区检察院发函拟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大通区检察院与省消保委就行为人侵权行为认定、主观过错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助省消保委收集相关证据。2023年9月14日,省消保委决定对江某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0月10日,大通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2024年5月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对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并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被告江某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消保委的紧密配合,坚持综合履职,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有效提振了消费信心。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和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共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书记、主任(所长)王洪丽发布典型案例。

王洪丽: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部门,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卫生健康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4年度,我们聚焦医疗服务质量、公共卫生安全、健康产品监管等重点领域,严查虚假宣传、违规诊疗、不合格消毒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全年累计处理案件423起。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淮南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9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汤某某、徐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
为他人注射肉毒素案
2024年8月,淮南市卫生健康委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当事人涉嫌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当事人汤某某、徐某某在2022年存在为他人进行注射肉毒素的违法事实。注射肉毒素属于医疗美容行为,必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进行操作。
两名当事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下为他人实施注射肉毒素,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分别对徐某某作出罚款85000元、对汤某某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田家庵区某美肤馆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4年11月9日,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田家庵区某美肤馆有人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且医疗设备都存放在一辆外地牌照的白色货车内。经区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该场所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与锁某某达成合作,由该美肤馆提供场所,锁某某提供医疗器械,以预约的形式给多人实施超声波抗衰等医疗美容活动。
田家庵区某美肤馆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田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锁某某已另案处理。
案例三
谢家集区某中医诊所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擅自从事疫苗接种工作案
2024年4月8日,谢家集区卫生健康委接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有关案件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后,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谢家集区某中医诊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了解,昂某系谢家集区某中医诊所的负责人,苗某某负责诊所医保刷卡工作,2022年6月开始,有陌生人通过微信向昂某推销港版九价宫颈癌疫苗,昂某觉得有利可图,遂伙同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从深圳共购进了15组港版九价宫颈癌疫苗,在谢家集区某中医诊所内由昂某为熟人注射,非法获利共计10200元。昂某、苗某某二人对《检察意见书》中提及的昂某、苗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为他人注射,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疫苗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案件合议认定,谢家集区某中医诊所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疫苗接种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谢家集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谢家集区某中医诊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田家庵区某宾馆未配备鼠、蚊、蝇、蟑螂
和其它重要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备案
2024年5月27日,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田家庵区某宾馆内有蟑螂,卫生不达标等问题,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该场所未配备鼠、蚊、蝇、蟑螂和其它重要病媒生物防制的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整改。5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宾馆进行复核,发现该场所未完成整改。
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田家庵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韩某某整形外科诊所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案
2024年11月5日,凤台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韩某某整形外科诊所负责人边某某的陪同下,对该诊所进行美容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专项检查,现场抽取患者宋某病历,发现该病历手术记录登记不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
经案件合议认定,韩某某整形外科诊所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凤台县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药房经营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案
2024年3月14日,淮南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开展消毒产品国家“双随机”工作,随机抽查某药房经营的某某牌抑菌剂,该药房不能提供该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执法人员分别通过查询消毒产品备案平台、询问产品总经销商、向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发送协查函等调查方式,最终确定该药房经营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某某牌抑菌剂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孙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2024年3月18日,谢家集区卫生健康委接群众反映“某某美容理发店售卖780元每针的减肥针,但该店无相关资质”的投诉,前往某某美容理发店调查核实。经查,该店营业执照核准名称:谢家集区某某美容美发店,经营范围:美容美发服务,该场所持有《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场所二楼美容室发现有一货柜,货柜内放有转运蛋白冻干粉、一次性注射器、医用棉签等药品、器械。据该场所工作人员孙某陈述,二楼美容室放置的转运蛋白冻干粉是减肥用的,其确系于2024年2月先后两次为投诉人注射过减肥针,并通过微信收取费用1200元。孙某现场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将现场用于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药品、器械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因投诉人举报该店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孙某担心事态扩大,后经双方协商,孙某于2024年3月30日主动退还了诊疗费用1200元,并适当给予其经济补偿。
孙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案依法给予孙某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寿县某大药房经营过期消毒产品案
2024年1月19日,接群众投诉于2024年1月9日在寿县某大药房花费48.9元购买一支贝敏舒药膏,孩子使用后脸部出现溃烂现象,后发现该药品在售卖时已过期。寿县卫生健康委组织执法人员对寿县安丰镇某大药房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群众投诉情况属实。
经案件合议认定,贝敏舒婴幼儿皮肤抑菌凝胶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该大药房的经营行为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寿县卫生健康委对该大药房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某镇搬迁区卫生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4年8月7日,凤台县卫生健康委卫生执法人员对某镇搬迁区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而该卫生室场所内放置治疗妇科用的冠邦GB-3000型宫颈环形电切(LEEP)手术专用医疗器械,储物柜内有大量一次性无菌阴道扩展器及一次性阴道冲洗器等。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卫生室开展妇科诊疗活动。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凤台县卫生健康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
下面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发布典型案例。

许峰: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市公安局食药侦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我将向大家通报过去一年我局在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2024年度,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成功侦破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8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名,收缴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案值达1亿余元,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几个案例。
一、任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年7月,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假冒某品牌食品案件,抓获任某、王某东等10名犯罪嫌疑人,捣毁生产、销售窝点3处,现场扣押假冒某品牌食品6万余袋,包装材料30余万个及部分生产设备。经查:2022年8月以来,以王某东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暴利,组织工人在淮南及周边城市大量生产假冒某品牌食品,通过线上和线下等渠道销往全国各地。
目前犯罪嫌疑人任某、王某东等人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8月,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场扣押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食品100余件。经查:2020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明知所销售的减肥食品内非法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物质,为谋取利润任向普通消费者进行销售。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周某某等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2024年10月,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件,抓获周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了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300余盒。经查:2023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从医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并销售获利。
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4.24”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24年5月,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洪某波、胡某挺,现场扣押电脑、服务器等设备。经查:2023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洪某波、胡某挺在未获得某网络游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租用服务器私自搭建盗版某网络游戏并发布,通过收取游戏玩家充值牟利共计50余万元,侵犯了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波、胡某挺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下一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线索摸排和案件侦查工作。针对食品药品、侵权假冒商品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执法效能。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黄华纯发布典型案例。

黄华纯:
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2024年全市消保委系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有序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05件,解决99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7.7万元,接受来电来访4000余人次。
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市消保委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1月,消费者李女士向凤台县消保委的投诉,称其于凤台县新集镇某加油站办理一张充值卡,消费过程中,该加油站以更换经营者为由拒绝消费者继续消费。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0余元。
案例二:2024年1月,消费者廖先生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孩子在某幼儿篮球训练班学习篮球,因教练看管不力,课上被其他孩子绊倒,导致手臂骨折。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200元。
案例三:2024年1月,消费者贺女士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装修房屋,经营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仍认识不到自身问题,淮南市消保委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并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罚。市消保委积极参与诉前调解,经营者免除合同尾款并赔偿消费者违约金合计13000元,经营者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00元。
案例四:2024年5月,消费者陈女士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家居商场购买某品牌家具,经营者明知消费者收货地址跨区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仍销售,导致该公司内部产生矛盾,无法送货。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消费者顺利收货。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000元。
案例五:2024年6月,消费者秦先生向潘集消保委,称其在潘集区某电动车商铺,购买一辆四轮电动车,使用仅一个月,该车出现多处质量问题,经潘集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处理。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一万元。
案例六:2024年6月,消费者黄女士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疫情期间,给孩子报名早教课程,因教学质量及疫情影响,孩子未上课,要求退费无果。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款5000余元。
案例七:2024年7月,消费者王先生向谢家集区消保委投诉,称其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装修房屋,但装修时,该公司存在工程施工粗暴,将房屋地板刮花,吊顶材料未按照要求使用等问题。谢家集区消保委的邀请谢家集区税务局、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谢大姐调解工作室、谢家集区住建局等单位,共同参与调解工作。经多次协调,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投诉人55000元。
案例八:2024年10月,消费者雷女士向大通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大通某美容店接受服务,造成面部损伤,接到投诉后,大通区消保委启动诉调对接机制,联合孔店人民法庭共同调处,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九:2024年11月,消费者张先生向田家庵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田区某小吃培训店,交钱学习某小吃技艺,因家庭变故,终止学习,要求退费无果。经田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费3500元。
案例十:2024年11月,消费者邹先生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购买某品牌汽车,因空调故障需要付费修理,消费者认为该故障系三包期内未修理好造成。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汽车空调部件,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主持人: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时先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工商导报记者:
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请您简单解读一下今年主题的内涵?
黄华纯:
共筑满意消费是以提升消费体验为目标,强化消费维权,助力消费政策,传播消费知识,推动提升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水平,为全方位提振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一是促进高品质消费,让消费者对消费内容更满意。二是促进高质量维权,让消费者对消费过程更满意。三是促进高水平共治,让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更满意。全市消保委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听取消费者诉求,通过促进消费参与各方的有效沟通、协调配合,提高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整体效能,有效解决制约消费潜力释放的堵点痛点,促进形成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优质满意的消费环境。
主持人:
请继续提问。
安徽法治报记者:
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实现“共筑满意消费”年主题目标方面有哪些工作部署?
卢放:
为实现“共筑满意消费”年主题目标,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发力:一是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加强各条维权途径的融合,推动群众诉求处置工作更加高效,让消费者维权渠道更畅通。二是强化重点领域监管,聚焦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加大抽检力度和频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三是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四是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体验,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消费知识和维权技巧,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绿色消费体验,宣传科学、绿色消费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
主持人:
感谢发言人的发布。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