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6-03-11 15:25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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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市场秩序。政府各部门始终恪尽职守、担当作为,以扎实举措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各消费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关心的问题,出席本场新闻发布会的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宫轶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马学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洪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段然、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岳青、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副支队长姚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黄华纯。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宫轶男发布典型案例。


宫轶男:

2025年,淮南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公平交易、诚信经营的新期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结涉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43件、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7件、普通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1000余件。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淮南中院向社会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展现人民法院践行“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民生”的司法理念,彰显司法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消费情况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周某诉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未成年人周某在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经营的游泳馆购买“一对一游泳私教课程”,支付费用2000元,该公司为其开具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周某上课2节后,因生病、学业安排等原因未能继续。2024年8月,周某及其母亲前往游泳馆要求继续上课或退费,该公司以“查无发票记录”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经向相关单位投诉均未解决。该公司随后停止经营。周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8节课程费用1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虽未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但持有经营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金额及具体项目,足以证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及周某已履行付款义务。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作为服务的提供方,负有对消费记录、课时进度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义务。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以“查无记录”为由拒绝提供服务,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的消费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退还周某剩余课程费用1600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领域广泛存在,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后,常面临经营者跑路、服务中断、维权困难等问题。本案裁判明确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消费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持有正规发票,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法院准确把握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经营者负有消费记录保存义务,在其无法提供证据时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引导消费者增强证据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法律责任

——李某诉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李某从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家用汽车。因无现车,销售公司便从其他公司调货交付,并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证汽车为新车,外观没有损坏”。李某提车后发现,油门踏板及主驾座位下有碎玻璃残留,遂向销售公司询问。经销售公司向其调货公司核实,该公司承认该车前挡风玻璃在调货前因受损已被更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虽主张其对挡风玻璃更换一事不知情,但作为汽车销售经营者,其负有对销售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检验、核实的法定义务,并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本案中,销售公司调货时未尽检验核实义务,交付时亦未告知车辆曾更换挡风玻璃的事实,导致李某基于“新车、无损坏”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法定情形,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撤销购车合同,销售公司退还李某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例。汽车作为价值较高的大宗消费品,其质量状况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销售者作为专业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和审查能力,应当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信息。经营者因重大过失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同样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强化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司法保护,倒逼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销售,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净化消费环境的司法立场,为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生产销售假冒立邦乳胶漆,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安徽省消保委诉李某飞等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李某飞租赁厂房、购置设备生产假冒立邦牌乳胶漆,并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60万余元,非法获利11.8万元。李某耀、李某虎、李某玉分别于2023年先后参与生产、灌装及销售假冒立邦乳胶漆,销售金额分别为50.5万余元、36.9万余元、26.4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20.9万余元。2024年,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飞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万至十二万余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制假工具、材料及假冒产品。

2025年安徽省消保委依法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飞等四人生产、销售假冒立邦乳胶漆,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李某飞、李某耀、李某虎、李某玉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六十余万元、五十余万元、三十余万元、二十余万元;同时责令四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典型案例。制售假冒知名品牌乳胶漆,不仅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因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给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面对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力量弱的现实困境,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既惩戒了不法行为人,又警示潜在违法者,彰显了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定立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淮南中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以更强烈的担当、更务实的举措、更高效的协作,切实维护好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打造“放心消费在淮南”的城市名片贡献更大的司法力量!

主持人:

下面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马学根发布典型案例。


马学根: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市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文旅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5年度,市文旅局、市文化执法支队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旅游、网络文化、版权、艺术考级、文物等重点领域,立案办理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案件92件,1起案件刑事移交,在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创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市文旅局文化执法支队办理的7件典型案例。

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025年,经学生家长投诉至市文化执法支队,称山南某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后经过投诉转办,经调查,发现该网吧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同时,为了吸引客户,采取充值送网费方式,诱导该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消费。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进行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全额退还未成年人充值金额100元。同时,执法人员向该场所负责人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监护责任履行、不良行为预防、行业行为自律等内容,告诫经营者一定要依法合规经营,任何无视未成年人保护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预付式消费退费纠纷案——消费者合理变更诉求应予支持

2025年,校外艺术培训消费者刘女士向市文化执法支队投诉,称其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一项为期96学时的培训课程,缴纳费用2890元,后因该机构变更经营场所,新址培训条件无法满足刘女士预期,导致其无法按照原计划继续参与培训。刘女士提出退费申请,要求退还剩余80学时的费用。但该机构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收取20%的违约金(约600元),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调解,该机构最终同意免除违约金,按照剩余80学时比例退还费用。刘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三、艺术考级预收费纠纷案——厘清规则促和解 消费者权益得保障

2025年,消费者杨先生向市文化执法支队投诉,称其孩子就读的某舞蹈培训机构提前一年预收考级费用,后因故无法参加考级,要求退费遭拒。杨先生认为该机构存在不合理收费行为,要求予以处理。经调解,该机构退还杨先生考级费用及相关学时费用约10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四、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游客高某反映其与朋友于2025年3月28日在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花费2700元报名参加青甘大环线旅游活动,过程中签订的旅游合同线路与当时询问线路不一致的问题要求部门介入督促旅行社进行相应赔偿。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核查案件基本情况,发现旅游行程单与已经签订的电子旅游合同行程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确认高某投诉问题属实。经积极调解,2025年4月21日,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高某等2人费用合计1736元。高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由于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64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另案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五、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游客黄女士电话投诉反映其通过同村熟人赵某报名参加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山东旅游活动。期间,山东地接导游人员诱导黄女士手机扫码消费了5000多元购买翡翠产品。黄女士要求部门协助退款。执法人员调取了黄女士当天的旅游合同及业务确认单,发现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此趟旅游行程及旅游合同中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并予以立案,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90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另案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协助退还黄某女士购物折损费用1800元。黄某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张某擅自从事导游业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诱骗消费案

2025年6月,市文化执法支队联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谢家集区内某酒店内诱骗50名老年游客购买保健品的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当事人、调查询问、取证、固证,确认了张某自6月份开展,在未取得导游资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大批老年游客前往陈某酒店购物。以上行为存在擅自从事导游业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两项违法事实。2025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对张某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为现场游客挽回购物经济损失54万余元。该案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协同办案,有力打击了擅自从事导游业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且诱骗消费的违法行为。

七、某音像制品出租店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案

2025年9月16日,市文化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人吴某投诉其在寿县某音像制品店购买的外文光盘疑似是盗版产品后,立即联合寿县文化执法大队及属地公安机关对位于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瑶海大市场的某音像制品店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各类外文音像制品共计5679盘。经鉴定,该音像制品店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属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4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并没收音像制品5679盘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

下面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洪丽发布典型案例。


王洪丽: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2025年,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紧紧围绕双随机抽检、专项行动等重点任务,以群众密切关心的医疗领域为抓手,依法监督、强化监管,全面完成各项卫生执法重点工作任务,立案查处各类案件259起,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淮南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陶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2025年6月9日,市卫健委接群众举报山南新区某文身美容店开展非法医疗美容线索。

经调查,该美容店负责人陶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2月6日至5月5日,使用“皮秒”激光仪器为顾客开展祛斑、洗眉,祛纹身服务。

陶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陶某某没收违法所得700元、没收激光仪器一台,并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淮南市谢家集区某口腔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5年6月24日上午,谢家集区卫健委在开展规范口腔医疗服务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某口腔诊所备案凭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口腔科,诊所二楼有一诊室标有“种植中心”标识牌,该诊所未进行口腔种植业务备案。同时,在该诊所二楼无菌室内发现一台灭菌器,该台式压力蒸汽灭菌器标签标注的截止使用效期为2024年10月,此设备超年限使用。

对该口腔诊所存在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活动以及使用过期的台式压力蒸汽灭菌器消毒口腔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谢家集区卫健委依法给予警告并罚款12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边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从事针灸诊疗案

2025年7月9日,市卫健委对山南新区某理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理疗中心张贴有针灸推拿宣传海报,在工作台上有已拆封的针灸针,同时,门诊登记簿上查见针灸登记。经核实该理疗中心经营者边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他人进行针灸诊疗活动。

边某未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从事针灸诊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边某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及非法器械,并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某超市经营卫生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卫生用品案

2025年3月26日,市卫健委在某超市随机抽检一款山东某公司生产的成人护理垫,经检测该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执法人员向经营单位发送《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向生产企业发送《样品确认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告知确认。

该超市经营卫生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卫生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

案例五:高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活动案

2025年9月9日,谢家集区卫健委接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反映某口腔门诊部医生高某某涉嫌异地执业。

9月10日,谢家集区卫健委联合区市场局开展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门诊部种植室的监控视频,记录了高某某为患者施行口腔种植手术的行为,经查阅门诊病历,确认高某某共接诊了8名患者。高某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成都某医院,执业类别为口腔专业,未在淮南某口腔门诊部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手续。

高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谢家集区卫健委依法给予高某某警告并罚款12000元的处罚。

主持人:

下面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段然发布典型案例。


段然:

2025年,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积极履行和探索新体制、新形势下执法工作,执法稽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场类和药品类案件查办均居全省前列:全市办理案件总数3833件,行刑衔接案件57件,公布典型案例7批53件,4件典型案例被市场监管总局采用,14件典型案例被省局采用,1件知识产权案件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1件食品违法案件被省市场局和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下面将要发布的案例集中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度聚焦民生热点、落实“四个最严”、推动社会治理的履职成效。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

一、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缆案

2024年9月23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对安徽某电缆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已审结,决定对其不起诉,将案件线索移送本局处理。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无锡市江南电缆厂“五彩”注册商标的电缆21种,销往安徽省阜阳市一客运项目,并自行制作标示了“五彩”商标及商标注册标记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一并随电缆交付,扣除税收后货值金额超155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已退缴违法所得、向商标受让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3〕54号)中指导案例10号,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0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县刘集镇前进村桥东一组的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包装机械、喷码机墨盒清洗液、墨盒、电池、玻璃瓶装不明液体、无生产日期的产品等物品。经当事人现场复现:用毛巾浸入上述不明液体后,擦拭“一家人豆奶粉”原有生产日期喷码,可将生产日期清除,用包装机械重新在该包装喷码,印制的生产日期与包装机械电子显示屏显示的生产日期一致。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2025年1月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5.04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月13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公司门头为蓝底白字,字样为“徽洲学堂”,在该公司玻璃外墙上张贴有世界冠军马琳的形象及以下标语:“冠军标准权威认可”、“徽洲学堂携手18个世界冠军马琳先生,以冠军的态度要求品质”、“公司是行业少数荣获202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荣誉认定品牌之一”、“徽洲学堂创立12年以来,赢得数万家庭,累计服务的孩子数量”。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还发现宣传单页上印有世界冠军马琳的形象。该公司无法提供马琳代言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以预付形式提供托育服务,自2024年10月开始使用运动员马琳肖像与姓名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27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意见书载明:2022年,当事人在没有生产、销售飞利浦灯具资质的情况下,与江苏某有限公司合作,要求其生产“PHILIPS”(飞利浦)照明灯具,当事人共销售带有“PHILIPS”标识的灯具1863套,货值37.62万元,违法所得9.6978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978万元,罚款56.4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土菜馆提供餐饮服务设置最低消费案

2025年2月26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大通区某土菜馆在接受2025年1月29日到2月3日(正月初一到初六)之间预订包厢时,约定了包厢的最低消费额。经查,当事人向顾客约定了包厢的最低消费约50元/人,并将写有最低消费情况的订单照片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5月7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土菜馆从事餐饮服务设置最低消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3月7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药店无标识储物间内存放金感胶囊、咳速停糖浆、复方一枝黄花喷雾剂等过期药品32盒,上述过期药品存放于无标识房间内,与合格品混放且未置于不合格品区。另查明,宁泌泰胶囊、瑞格列奈片、缬沙坦氢氯嚏唛胶囊共17盒,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供货方为未获得批发资质的单体零售企业,通过扫描药品外包装盒印刷的码上放心追溯码,显示药品追溯码验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3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台县某鲜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5月22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苯醚甲环唑项目不合格)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沃柑,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资料,仅提供了购进票据。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沃柑已销售完。当事人未履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沃柑货值170.10元,违法获利为170.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县某鲜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0.10元;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6月18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潘集区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正在生产加工牛杂类熟食肉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仓库中发现4袋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2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5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罚没款合计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淮南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案

2025年7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人员的配合下,对淮南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店内摆放有“美孚”牌机油39瓶,经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人员现场辨认,初步判断上述商品涉嫌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六章第【269】条第三项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9月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淮南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商品的行政处罚。

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人民医院未按规定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案

2025年7月1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淮南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某人民医院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院2025年4月有两起门诊病例符合化妆品不良反应上报要求,均未按规定上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市某人民医院未按规定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

下面请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岳青发布典型案例。


岳青: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

202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消保委紧密配合,聚焦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服务消费、知识产权保护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创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全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7件,发出检察建议46件,提起诉讼7 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5件,法院均判决裁定支持。下面我向大家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5件典型案例:

一、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解绑未成年人“宠物贷”霸王条款民事公益诉讼案

安徽某宠物店在网上宣传“宠物免费领养”,欺骗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到店,并以重庆某宠物店名义与消费者签订《购买猫(犬)粮合同》。要求消费者按每月180元分期支付18个月“宠粮费”,按3元/天承担违约金,超期一月支付违约金3000元。将“免费领养”变为分期付款的“宠物贷”,合同第2至7条以及特别确认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调低违约金、解除合同等多项合法权利,不合理减免经营者责任,不当加重消费者义务,且案涉消费群体包括未成年的在校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与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南市院)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中发现辖区内有大量未成年人涉及“宠物贷”,遂于2024年8月5日立案调查并依法发布公告,经调查核实,“宠物贷”涉及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等22个省份600余名消费者。公告期内,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授权市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函告淮南市院,市消保委于2024年12月6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确认合同中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开道歉,淮南市院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2025年5月22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9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关注新业态治理,切实发挥调查核实权,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综合履职,为600余名消费者解绑“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弥补行业治理漏洞。

二、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彭某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彭某辉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荣耀、华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淘宝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经统计,2023年2月至11月,彭某辉共销售105万余元。彭某辉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区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彭某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书面反馈大通区院。2024年8月14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对彭某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授权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由大通区院支持起诉,并函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通区院与市消保委就行为人侵权行为认定、主观过错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助市消保委收集相关证据。2024年8月28日,大通区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2025年11月1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对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被告彭某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5万元,并在国家级报刊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刑事+公益诉讼”综合履职,依法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提振了消费信心,在全社会营造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单用途预付卡备案问题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寿县部分超市、加油站等市场主体在开展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游离于监管之外等问题,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消费纠纷等风险隐患。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寿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通过运用“单用途预付卡规范治理法律监督模型”,调取并筛查辖区内经营企业名单,通过与全省范围内预付卡备案企业名单比对,发现辖区内部分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问题,寿县院遂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鉴于相关行政机关职能调整,预付式消费监管职责边界不够清晰,为切实厘清监管责任、凝聚执法司法合力,寿县院于同年12月2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厘清部门职责。同年12月9日,寿县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主体备案及日常监管职责,推动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2026年2月3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寿县院,案涉未备案企业均已完成备案程序,相关监管部门间已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同时编制印发《关于警惕预付式消费风险的提示》,在全县50余处经营场所宣传布置,并在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处张贴告知书,打通政策传达“最后一公里”。

经寿县院跟进监督,涉案企业均已完成备案,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有效运行,预付式消费风险提示全面铺开,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紧盯预付式消费监管薄弱环节,积极推动多部门协同监管,以检察建议促进行政履职,切实筑牢消费安全防线,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四、潘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美容店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政公益诉讼案

潘集区部分美容美甲店存在线上线下违规发布“打耳洞、穿唇钉”等广告视频,并违规经营医美项目,致使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受到潜在威胁。

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潘集区院)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遂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辖区内部分美容美甲店在未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情况下,在店铺外墙、网络平台等渠道违规发布“打耳洞、穿唇钉”等广告视频,并违规开展相关医美项目。2025年3月17日,潘集区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辖区内各类美甲美睫等场所及执业人员违规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进行专项整治,督促商家合法有序经营,规范辖区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2025年4月30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称案涉店铺均拆除、下架有关违规宣传广告,并已对全区11个乡镇(街道)100多家美容美甲机构开展非法医美等专项检查,100多家机构负责人均自愿签署《生活美容服务承诺书》,并张贴监督警示标识及监督举报电话。

2025年5月,潘集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整改问题“回头看”,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进一步堵塞监管漏洞,督促行政机关打击整治医美乱象,推动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服务和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五、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八公山区部分小区二次供水设备存在维护人员健康证过期、未建立维护台账、设备及卫生管理制度缺失等安全隐患,群众饮水安全存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4月,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八公山区院)在开展“二次供水”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通过调查发现沿湖小区、八公山新村等小区存在维护人员健康证过期、未建立维护台账、设备及卫生管理制度缺失等安全隐患问题,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未依法有效履职。2025年5月7日,八公山区院向该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二次供水监督管理职责,责令相关单位就上述问题限期整改,并全面排查辖区供水单位卫生隐患,消除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2025年7月4日,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回复称,已开展现场排查,辖区涉二次供水设备共6家物业公司、10个单位,已对相关责任主体分别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要求问题隐患小区、单位限期整改。

2025年7月18日,八公山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相关维护台账、设备及卫生管理制度已完善,管理维护人员健康证明等已公示上墙,逾期健康证已更新,相关管理制度已规范展示,卫生安全隐患已消除,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本案中,检察机关以二次供水问题为“小切口”,聚焦群众关心关切问题,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并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案件整改成效评估,让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得到切实守护。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紧盯消费维权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工作力度,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经营者法治意识,为构建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贡献检察力量。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和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共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请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副支队长姚瑞发布典型案例。


姚瑞: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按照本次发布会安排,由我向社会各界通报2025年全市公安机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成效。首先,我谨代表淮南市公安局,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公安工作的新闻媒体和广大市民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关民生福祉、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肩负的重要职责和使命。2025年,淮南市公安局在市局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领域痛点难点问题,主动担当、履职尽责,通过强有力的打击整治,有效铲除消费领域违法犯罪滋生土壤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支队紧密联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持续开展“昆仑”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精准打击。全年共侦破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余名,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案值达500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全市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我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三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一、闲鱼“虚伪的信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5年3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音响设备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许某,现场查扣大量假冒品牌音响及相关配件。经查,该犯罪团伙自2022年10月以来,通过网络店铺将假冒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市,手段隐秘,涉案金额巨大。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直播带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5年6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服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某、赵某,现场扣押假冒知名品牌鞋服2000余件,涉案价值15万余元。经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直播带货的便利性与即时性大肆销售侵权商品,该行为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某文具经营部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25年10月,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曹某德、曹某帅、吴某,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大量侵犯热门影视动画人物著作权的游戏卡片5000余张。经查,该团伙在未获得著作权人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购进并销售此类卡片,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上述案例是我市公安机关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工作的缩影,案件涉及烟酒食品、服饰鞋帽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充分凸显当前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活动呈现出线上线下一体化、跨区域链条化、作案手法隐蔽化等新特点、新趋势。

针对此类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下一步,淮南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将始终保持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聚焦食品药品、农资产品、烟酒饮料、电子产品、文创产品等重点领域,紧盯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物流集散地等重点部位,密切关注网络直播、社交电商等新兴业态,广泛开辟线索来源,强化破案攻坚力度,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深挖一起、严惩一起,坚决铲除犯罪滋生土壤。

二是持续深化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检验鉴定、联席会议等长效工作机制,构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闭环工作体系,形成监管执法强大合力,提升全链条、全环节监管执法效能。

三是持续加强宣传引导。深化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创新宣传形式与载体,加大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识假辨假常识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提升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同时,畅通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凝聚社会共治合力,打一场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的人民战争,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媒体朋友们、市民朋友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任重道远,每一起案件的成功侦破、每一次消费市场的净化提升,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广泛参与。在此,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市民在消费过程中提高防范意识,注意留存购物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或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拨打110或通过正规渠道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恳请各位媒体朋友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公安工作,通过镜头和笔触传递法治声音、曝光不法行为、凝聚社会共识,与公安机关携手并肩,共同守护全市人民的消费安全和美好生活!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黄华纯发布典型案例。


黄华纯:

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2025年全市消保委组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问题,妥善解决消费者各类消费纠纷。各级消保委组织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34件,解决113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1万余元,接受来电来访2650余人次。

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市消保委202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1月,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交付1.3万元,预定月子会所母婴护理服务,后因婴儿意外早产,需住院护理,无法进行母婴护理服务,双方协商无果。经市消保委协调,该月子会所退还消费者全部预付款。

案例二:2025年4月,消费者郑女士投诉,称其在大通区某美容店接受服务,被该店虚假信息误导,前往外地某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后发生纠纷。经大通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补偿消费者10000元。

案例三:2025年5月,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其通过网络在谢家集区某商店购买手串,试戴后发现不喜欢,想要无理由退货,双方因商标被撕坏发生争议。经谢家集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货退款。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000元。

案例四:2025年5月,消费者洪先生和廖先生到八公山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听信商家宣传,购买了超出自己实际需要量的保健食品。经八公山区消保委调解,达成退货退款的一致,经营者退还两位消费者购物款合计53000余元。

案例五:2025年6月,消费者赵女士的投诉,其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位于潘集某小区二手房,交付一定费用后,发现该房屋曾发生严重火灾,经潘集区消保委调解,中介公司退还消费者8000元。

案例六:2025年7月,消费者吴先生投诉称,称其父亲于2024年5月在某农机合作社购买了一台旋耕机,后发现该旋耕机为“处理品”,享受不到有关优惠政策。经寿县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退货一致,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5000元。

案例七:2025年7月,田家庵区某家具店老板突然失联,致近百位消费者所购商品无法顺利送达,引发不良社会舆情。田家庵区消保委积极配合区政法委处理该纠纷,经多方协调,96个订单、价值140余万元商品得以顺利送达,解决了一起严重的群体被侵权案件。

案例八:2025 年 7 月,消费者段女士投诉,称其在凤台县某4S店购买某品牌汽车,提车后发现车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换车,此举为消费者挽回损失9万余元。

案例九:2025年7月,消费者潘先生投诉称,其支付4700元换购某品牌电视机,订购单标明了品牌某型号,到货安装后发现该型号与订单不一致,商家解释两者为同一型号,消费者不认可该解释,要求按订单约定提供产品。经市消保委沟通协调,因商家无法提供该约定型号产品,最终为消费者退货退款处理。

案例十:2025年7月,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商场购买沙发和单椅,经营者送货时,因刘女士房屋门限制,不好进屋,送货人员未与消费者沟通,擅自拆除沙发包装,粗暴搬运,造成沙发和家中瓷砖等损坏,经沟通后,二次送货仍出现此类问题。经高新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为刘女士退回沙发和单椅以及瓷砖赔偿款约32000元。

主持人: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时先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安徽法治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市中院过去一年依法审理了很多消费维权案件,今天发布的案例也很有代表性,请问市法院今年“3.15”还有哪些具体的普法活动?

宫轶男:

谢谢您的提问。今年“3.15”期间,除了发布典型案例,市法院还将在3月14日下午3点半,在中暖新世界广场中庭,举办一场主题为“守护消费环境 共筑诚信市场”的大型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将设置法官小课堂、有奖互动问答和法律咨询专区,同时,商户代表也将上台宣读诚信经营承诺书。我们希望通过这种面对面、接地气的方式,真正把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让大家听得懂、用得上。欢迎广大市民和媒体朋友到场参与。

主持人:

请继续提问。

市场星报记者:

随着天气转暖,旅游市场逐渐进入旺季,不少市民都在规划出游。但与此同时,旅游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请问针对旅游消费,贵单位有哪些具体的消费提示或维权建议,帮助游客避免“踩坑”,保障自身权益?

马学根: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旅游本是放松身心、享受生活的方式,但如果遇到消费纠纷,确实会影响游客体验感。结合近年来的投诉热点和日常监管情况,我们为广大消费者梳理了 “五要五不要”的旅游消费指引,希望能帮助大家擦亮眼睛、放心出游。

一、要选择正规经营主体,不要轻信“低价游”噱头。

报名参团时,请务必查看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优先选择信誉好、口碑佳的正规旅行社。对于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平台推送的“不合理低价游”、“零团费”、“负地接”等产品,要格外警惕——这些往往暗藏着强制购物、行程缩水、增加自费项目等陷阱。请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明显低于成本的旅游团,大概率是“购物团”或“套路团”。

二、要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无论是一日游还是长线游,出行前都必须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并要求旅行社提供出团通知书及行程单。要仔细阅读合同每一项条款,特别是行程安排、住宿标准、用餐标准、是否有购物店及购物次数、是否有自费项目等关键信息。对于旅行社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的“全程零自费”、“纯玩无购物”等内容,一定要写入合同,否则口头承诺难以作为维权的依据。

三、要明确行程和退改规则,不要忽略细节条款。

委托旅行社预订机票、酒店、门票时,除了价格,更要重点关注退改签规则。很多特价产品标注“不可退改”或“限时取消”,一旦行程有变可能面临较大损失。建议在行程确定后再下单,或选择有“退订险”的产品。同时,要留意行程单中是否有模糊表述,比如“准五星”、“同级酒店”、“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程”等,必要时可要求旅行社明确具体酒店名称或备选方案。

四、要理性购物消费,不要冲动跟风。

在景区或导游带去的购物点购物时,要保持理性。对于玉石、中药材、乳胶床垫等高价值商品,务必索要正规发票,并核对商品材质、产地、含量等信息是否与宣传一致。遇到“老乡店”、“专家讲座”等套路,要提高警惕,切勿被“限时优惠”、“最后几件”等话术冲昏头脑。如遇强制或诱骗购物,可现场录音录像,并立即拨打投诉电话。

五、要保留消费凭证,不要放弃维权。

妥善保管好合同、发票、收据、行程单、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旅游宣传页面截图等所有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权的重要证据。如果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损,可先与旅行社或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及时拨打12345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消委会或文旅部门投诉。我们将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祝愿每一位游客都能乘兴而行、尽兴而归,享受美好旅程!谢谢。

主持人:

请继续提问。

今晚800记者:

请问市卫健委在下一步的医疗卫生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中,有哪些具体的工作计划,又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哪些消费指引呢?

王洪丽:

谢谢您的提问。下一步,市卫健委将持续以保障群众健康权益为核心推进消费维权工作。一是强化行业全流程监管,深化医疗服务、医美、口腔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督促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从源头减少消费纠纷。二是从严打击侵权行为,畅通12345热线等多元投诉渠道,对举报线索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切实维护医疗消费市场秩序。三是健全诚信体系,持续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引导行业守规经营。同时,我们也会通过多平台开展消费引导,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妥善保存诊疗凭证,遇到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此外,还将持续发布消费警示和典型案例,不断提升群众理性就医、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主持人:

请继续提问。

今晚800记者:

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实现“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目标方面有哪些工作部署?

段然:

为实现 “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目标,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持续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民生消费安全。关注重点领域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和频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筑牢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三品一特”的安全屏障,全面提升消费品质。二是持续发挥投诉举报处理职能,化解民生消费纠纷。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研究多途径的消费纠纷处理方式,推动诉调工作高效开展,让消费者消费无忧。三是持续推进消费领域联合惩戒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建设,让失信企业无所遁形。四是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维权知识宣传,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向消费者传播正确的消费方式,倡导科学、健康、节约的消费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引导群众正确运用法律知识,采取合理维权途径,督促被投诉者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的维权氛围。

主持人:

请继续提问。

淮南日报记者:

当前,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医美消费等新业态、新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频发,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方面主要聚焦哪些重点,又将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岳青: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式消费、医美乱象、网络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等领域开展监督。在履职方式上,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手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诉讼;对制售假药、虚假宣传、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深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与农业农村、文旅、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线上线下共治格局,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钱袋子”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主持人:

请继续提问。

安徽法治报记者:

新的一年,公安机关在护航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重点部署?

姚瑞:

2026年我们将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治、打防结合:一是紧盯网络售假、农村市场、校园周边、养老食品等突出问题,保持严打高压;二是深化行刑衔接,提升精准打击能力;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群众识假辨假与依法维权意识;四是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创新与品牌保护,以公安担当守护淮南消费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

请继续提问。

市场星报记者:

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升消费品质”,请您简单解读一下年主题的内涵?

黄华纯:

“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的涵义是,各级消协组织要履职尽责、守正创新,以提升消费品质为目标,通过促进消费供给提质、加快消费维权提效、推动消费环境优化,助力消费提质扩容,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一是提升商品服务质量,筑牢消费品质基础。二是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增强消费品质保障。三是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涵养消费品质生态。全市消保委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听取消费者诉求,关注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引导行业协会、消费企业等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共享氛围,促进形成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优质满意的消费环境。

主持人:

好的,感谢各位发言人的发布,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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