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财绩效〔2020〕159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08:49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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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落实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以及市委、市政府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淮南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99 

  

 

淮南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和引导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落实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市级一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和县、区、园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工作。主要考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指标体系建设、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主要考核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的范围规模、质量控制、结果应用等情况。

(三)绩效信息公开。主要考核重点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总分100分。县、区、园区财政部门需汇总全县、区、园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计算全县、区、园区综合得分。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对象自评。每年度年底前,市级部门、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相应考核评分表,其中考核评分表中的绩效评价管理部分市级部门对50万元以上项目全部进行自评,无50万元以上项目的市级部门进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复评。市财政局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市级部门、县、区、园区财政部门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级部门、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报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市级部门预算、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县、区、园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自评分

评定分

备注

一、基础工作

10

 

 

 

 

(一)组织保障

3

建立健全部门内部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机制,得1分;明确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得1分;确立牵头机构和专职人员,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得1分。

 

 

 

(二)制度建设

3

制定本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办法或操作细则,得2分;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内部操作规程的,得1分。

 

 

 

(三)指标体系建设

4

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据实动态调整完善的,得4分。

 

 

 

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10

本年度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即编制本年度预算时,对新增重大项目(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情况。

 

 

 

(一)实施范围

6

得分=实际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策(项目)数/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策(项目)总数×6分。

 

 

 

(二)结果应用

4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于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的,得4分。

 

 

 

三、绩效目标管理

25

本年度绩效目标管理情况,即编制本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等工作情况。

 

 

 

(一)编制范围

2

按要求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得2分。

 

 

 

8

得分=(编制绩效目标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金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总额)×4+(编制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金额/部门归口管理使用的转移支付总额)×4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总额包括结转结余资金和非财政拨款(下同);无转移支付的市级部门,按照部门项目支出占8分计算。

 

 

 

(二)编报时效

5

按时报送部门整体和项目绩效目标的,得5分,每迟报或漏报1个扣1分,扣完为止。

 

 

 

(三)编报质量

10

编制的绩效目标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的、相关内容完整的,得3分;绩效目标设置符合项目特点的、核心指标无遗漏的,得3分;绩效指标值量化、有明确标准的,得4分。

 

 

 

四、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15

本年度开展绩效监控情况,即对本年度部门整体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监控的情况。

 

 

 

(一)监控范围

2

按要求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监控的,得2分。

 

 

 

3

得分=(开展绩效监控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金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总额)×3

 

 

 

(二)监控时效

2

按时报送部门整体监控情况的,得2分。

 

 

 

3

得分=(按时报送绩效运行监控情况的项目数/应报送绩效运行监控情况的项目总数)×3

 

 

 

(三)结果应用

5

采取有效措施,对偏离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进度较慢项目,及时实施整改纠偏的,得5分,每发现一个没有及时整改纠偏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五、绩效评价管理

30

本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即本年度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的情况。

 

 

 

(一)评价范围

2

按要求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的,得2分。

 

 

 

3

得分=(开展绩效自评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金额/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总额)×3分。

 

 

 

2

按规定完成对下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汇总分析等相关工作的,得2分。(无对下转移支付的部门,此项指标的分值加入上面指标合并进行,即按照部门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占5分计算)。

 

 

 

3

部门评价项目覆盖率=开展部门评价的项目数/部门项目总数;覆盖率≥20%,3分;覆盖率<20%的,得分=部门评价项目覆盖率/20%×3分)。

 

 

 

(二)评价时效

3

及时报送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有关资料的,得3分,每迟报或漏报1个,扣1分,扣完为止。

 

 

 

(三)评价质量

3

绩效自评结果真实、完整、规范的,得3分,发现一个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4

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符合要求的,得4分,发现一个项目评价内容或评价指标或组织管理和实施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结果应用

2

将绩效自评结果应用于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得2分。

 

 

 

4

将部门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单位整改的,得2分;将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得2分。

 

 

 

4

对财政绩效评价发现(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的,得4分,发现一个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扣完为止。

 

 

 

六、绩效信息公开

10

本年度绩效信息公开情况,即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公开的情况。

 

 

 

(一)绩效目标公开

5

按要求将部门重点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同步向社会公开的,得5分,少公开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二)评价结果公开

5

按要求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随同部门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的,得5分,少公开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合计

100

 

 

 

 

注:按要求不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监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以及绩效信息公开的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信息公开等项目得分取所有考核部门的平均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县、区、园区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自评分

评定分

备注

一、基础工作

15

 

 

 

 

(一)组织保障

2

成立预算绩效管理专门机构或明确专职人员的的,得2分。

 

 

 

(二)制度建设

2

淮发〔201924号文下发后,新出台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或落实方案的,得2分。

 

 

 

3

按照建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出台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的,每出台一个办法得1分,最高得3分。

 

 

 

2

建立对县、区、园区直部门和乡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县、区、园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的,得2分。

 

 

 

(三)指标体系建设

2

建立本县、区、园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的,得2分。

 

 

 

(四)交流培训

2

建立并应用预算绩效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的,得2分。

 

 

 

2

按时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动态信息,及时组织对县、区、园区直部门和所属乡镇开展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宣讲、业务培训等的,得2分。

 

 

 

二、事前绩效评估

10

本年度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即编制本年度预算时,对新增重大项目(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情况。

 

 

 

(一)管理范围

6

建立新增重大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得6分。

 

 

 

(二)结果应用

4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于预算编制的,得4

 

 

 

三、绩效目标管理

25

本年度绩效目标管理情况,即编制本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等工作情况。

 

 

 

(一)管理范围

11

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数量/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总数×4分;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的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数量/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总数×3分;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的乡镇数量/乡镇总数×4分。

 

 

 

4

县、区、园区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全面覆盖四本预算,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得4分。每缺一项未覆盖,扣1分。

 

 

 

(二)资金规模

10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支出金额/县、区、园区预算部门项目支出总额×5分;乡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支出金额/乡镇项目支出总额×5分。

 

 

 

四、绩效监控管理

10

本年度开展绩效监控情况,即对本年度部门整体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监控的情况。

 

 

 

(一)管理范围

6

开展项目支出绩效监控的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数量/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总数×3分;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监控管理的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数量/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总数×3分。

 

 

 

(二)结果应用

4

县、区、园区预算部门对偏离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进度较差项目及时整改纠偏的,得4分。

 

 

 

五、绩效评价管理

30

本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即本年度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的情况。

 

 

 

(一)评价范围

10

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的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数量/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总数×3分;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的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数量/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总数×3分。
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的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数量/县、区、园区预算部门总数×4分。

 

 

 

6

将财政绩效评价或部门绩效评价范围从一般公共预算拓展到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每拓展1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将财政绩效评价或部门绩效评价范围拓展到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的,每拓展1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二)评价规模

4

开展项目绩效自评金额/县、区、园区预算部门项目支出总额×4分。

 

 

 

3

组织开展财政评价项目15个以上的得3分,10(含)-15个得2,10个以下得1分。

 

 

 

(三)评价管理

2

对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的,得2分。

 

 

 

1

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管理进行规范,并对质量进行控制的,得1分。

 

 

 

(四)结果应用

4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并组织实施的,得4分。

 

 

 

六、绩效信息公开

10

本年度绩效信息公开情况,即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公开的情况。

 

 

 

(一)绩效目标公开

3

主动向社会公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得2分。

 

 

 

2

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向县、区人大报送,得2分。

 

 

 

(二)评价结果公开

3

主动向社会公开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得3分。

 

 

 

2

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县、区人大报送,得2分。

 

 

 

 合计

100

 

 

 

 

   注:表中未明确指明被考核主体的,均指县、区、园区级财政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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