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淮南银办〔2020〕48号

发布时间:2020-12-17 17:04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人民银行凤台县支行、寿县支行,中心支行机关各科室、党委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和政务依申请公开,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银办发〔2019〕208 号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银办〔2020158印发,淮南市中心支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淮南银办〔2018〕40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请县支行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制度。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201211日

 


 

附件 1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银办发〔2019〕208 号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合银办〔2020〕158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淮南市中心支行)对于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信息,淮南市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

(一)淮南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淮南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五)淮南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六)淮南市中心支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七)淮南市中心支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八)淮南市中心支行费用预算、决算信息。

(九)淮南市中心支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十)淮南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十一)淮南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二)淮南市中心支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十三)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信息主动公开程序:

公开程序适用于公开淮南市中心支行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

(一)公开淮南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由淮南市中心支行法律事务部门在规范性文件生成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

(二)公开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货币金融统计数据及履职所产生的有关业务信息(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送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上述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单位负责公开。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其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三)公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收费项目(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四)公开淮南市中心支行费用预算、决算信息,集中采购的目录、限额标准(第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由会计财务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五)公开淮南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第三条第十项),由后勤服务中心、科技科按程序对外公开。

(六)公开淮南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第三条第十一项),由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对外公开。需要分管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生成该信息的部门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七)公开淮南市中心支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第三条第十二项),由人事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八)公开淮南市中心支行及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相关信息(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由办公室汇总并报分管行领导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九)以上所列公开事项,需经中心支行保密部门审核。

第六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6〕129 号)执行。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九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合肥中心支行子站、淮南市地方政府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四)机关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档案室;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合肥中心支行子站、淮南市地方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

第十条  下列信息,淮南市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与淮南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明确要求不予公开的。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淮南市中心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淮南市中心支行对原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淮南市中心支行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淮南市中心支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辖内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外汇管理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按照上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淮南银办201840号印发同时废止。

 

 

 

 

 2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淮南市中心支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银办发〔2019〕208 号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合银办〔2020〕158号印发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淮南市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淮南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 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也可以到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民向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应给与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淮南市中心支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第八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需要补正的,以收到补正申请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九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科室,主办科室会同协办科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对于重要的申请材料,办公室送分管行领导签批后送有关科室

(三)主办科室就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征求保密工作部门意见,保密工作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主办科室应将经保密部门审核的拟公开信息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法律事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主办科室反馈意见;

(五)对于重要的信息,主办科室应及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六)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 2),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淮南市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淮南市中心支行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淮南市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当进行区分处理,淮南市中心支行是牵头制作单位的,在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或被征求意见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公开。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七)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若属于辖区分支机构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途径。

第十三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淮南市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淮南市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 3),并反馈至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申请人未反馈,但有其他证据表明申请人收到告知书的,视为已收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淮南市中心支行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淮南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淮南市中心支行更正。淮南市中心支行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淮南市中心支行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淮南市中心支行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淮南市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淮南市中心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淮南市中心支行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淮南市中心支行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淮南市中心支行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下列信息,淮南市中心支行可以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淮南市中心支行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

(二)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信息,淮南市中心支行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淮南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应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淮南市中心支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淮南市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淮南市中心支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淮南市中心支行辖内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外汇管理政务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分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淮南银办201840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1.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1

 

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法人/其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情况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用途

 

获取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年第   

 

               

你(单位)向我行提出务公开申请,我行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第    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3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本人(本单位)于          日收到    年第   号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告知书

 

     签名(或盖章)

        

 

注:请填写本回执,并传真至0554-2674688,或邮寄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1号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办公室(邮编232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e26746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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