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预警信息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4-05-11 10:15信息来源:市地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主要包括了三层涵义:一是地震预报意见必须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二是对地震预报意见发布的权限,根据地震预报意见的类型和所涉及的范围作了划分,即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包括长期、中期、短期及临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三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了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评审结果。

    故我单位没有可以公开发布的地震预报预警信息,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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