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18-12-04 14:35信息来源:市地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地震部门备案。工程项目跨2个及以上省辖市的,向省地震局备案。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需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副本)、有关技术人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技术总负责人、分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与本单位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开展场地工作所使用仪器设备名称、质量认证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遵守国家及安徽省有关管理规定的承诺书、项目合同书及复印件、项目工作大纲、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2.现场检查。(1)现场核查技术人员证件、仪器设备及使用情况、工作深度等。(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全面、清晰的现场工作照片记录。(3)检查地震动参数复核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4)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3.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地震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依托市地震局门户网站,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结果统一公布制度,实现备案过程、结果和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三)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的,地震主管机构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地震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地震主管机构对不良信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审定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对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进行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地震主管机构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震主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监管人员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3.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淮南市范围内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加强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需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主要审查以下材料:《淮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发改委立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总平面图、定位图、立面图和设计说明等相关材料;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建立健全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地震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依托市地震局门户网站,实行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结果统一公布制度,实现备案过程、结果和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三)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的,地震主管机构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地震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地震主管机构对不良信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审定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地震主管机构在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震主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监管人员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3.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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