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保基本民生】《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依据
今年第十六届二次人代会,市人大代表章昊就我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不高的问题,提出《关于提升我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的建议》。
起草《通知》的主要依据包括:《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4/T1469)、《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指示,市发展改革委认真借鉴合肥市相关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了各县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部分企业的意见,并通过市发改委网站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提交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新建小区范围: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配套公建用房等。
二、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三、明确工程建设主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确定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工程设计、建设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等。
五、明确工程建设原则是: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
六、明确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地标《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4/T1469),规范小区供电容量配置。
七、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项目须依法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八、严格工程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工程及设备质量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九、强化建设监督管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推行工程全过程监理,提交规划部门审查的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供电部门审查意见。
十、明确运行维护责任: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共同组织验收。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将符合建设标准且验收合格的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国网淮南供电公司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十一、实行建设管理公示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布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资质、工程造价和主要设备品牌、价格及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市直各部门应互通信息、协调联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
六、创新举措
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综合查验,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于符合建设标准且验收合格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按照自愿原则鼓励移交淮南供电公司管理,淮南供电公司应予以接受,并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由淮南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和改造责任。委托淮南供电公司组织建设的小区供配电设施,由供电公司承担终生运行维护职责。
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当公布小区供配电设施是否自建或委托供电企业建设,并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供配电设施是否移交供电公司管理以及是否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理业主办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公司管理手续等事项。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当公布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资质、工程造价和主要设备品牌、价格及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在施工、销售等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公示制度的落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互通信息、协调联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认真落实居民用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居民用电安全、稳定。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抓好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利用棚户区改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等工作契机,逐步改造提升已建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