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有效性,我市将积极贯彻落实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66号),拟提出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信访听证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对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2021年全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扎实做好信访工作”,并提出“注重解民忧、纾民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持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
三、起草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听证评议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十三条指出:“信访事项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听证会;(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材料;(三)遵守听证会纪律。”
《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举行听证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除外。”
《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组织听证活动所需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听证机关不承担信访事项当事人及代理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相关制度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信访形式,草拟了《淮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信访事项听证工作的意见》,发函向各县区、市直相关单位共36家征求了意见,其中2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均已采纳。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我局将意见报市政府,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淮南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晁友福签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1〕18号)。
五、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重要指示为遵循,以贯彻落实《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为主线,以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满意信访”为规范,着力提高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运用信访听证手段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并落实听证机关主体责任;二是规范信访事项当事人权利义务;三是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明确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范围,并通过运用复查复核督导完善听证程序,同时加强专业人员的参与力度。四是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督导考核四个方面落实好相关保障机制。
七、创新举措
坚持“五湖四海”原则,完善“5+X”模式,从专业性与社会影响面两个角度共同出发,推动听证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八、保障措施
组织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机关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信访机构承担同级机关和所辖区听证委员会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信访听证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
九、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抓好业务培训,提高听证员的法律素质。定期举行听证员培训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考核的方式来确实听证员的资格。
二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依法规范信访听证工作。持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使信访听证有法可依,依法规范听证程序,解决存在问题,形成长效常态机制,让信访听证结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更好地为信访工作服务,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三是深入广泛宣传。大力开展宣传报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号、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
十、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南市信访局
解读科室:复查复核科
联系方式:0554-6678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