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3 16:06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问: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为2014101日。即从201410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新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支付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问:哪些单位和人员可以纳入改革范围?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规定,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包括:

1)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根据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343规定,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内工作人员是指按照人事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4、问:离休人员是否纳入改革范围?

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其离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5、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8%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下同)、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6、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的?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7、问:职业年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8、问: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和记账方式是什么?

答:1)职业年金缴费比例: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2)职业年金记账方式: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中的单位缴费部分累计储存额(含记账利息)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9.问:参保人员离开原单位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封存,职业年金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参保人员重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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