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12 17:21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要纳入全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企业范围?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各级开发园区内有供地或租赁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亩均效益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步骤?

到2022年底,通过第一轮评价,初步建立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评价科学、结果公开的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体系。

到2023年底,通过第二轮评价,实现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全覆盖,形成正向激励、反向倒逼的完善政策体系。

到2024年底,通过开展三轮评价,建立完善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体系,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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