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4 08:07信息来源:市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截至2022年10月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原则、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是否违反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2.是否违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3.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是否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决定相衔接;

    5.是否违反中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

6.是否存在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

7.是否违反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

8.是否违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精神;

9.是否符合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10.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11.是否违法设定、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措施;

12.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事项,如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13.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事项;

14.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

15.调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已被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二、清理职责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或者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部门起草或者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也应一并提出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三、清理时限及步骤

1.自查阶段。10月25日前,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登录“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审核群qq群:862803838”,查阅2022年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目录),逐件审查研究,提出拟保留、修改、废止或失效的清理意见及理由(见附件),报送市司法局。

2.审核阶段。11月10日前,市司法局组成清理工作组,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逐件逐项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实施部门。

3.公布阶段。11月20日前,市司法局拟定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提请市政府决定后,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完成时限,按法定程序推进实施。

11月30日前,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将本地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司法局报备。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倒排时间节点,抓紧开展清理工作,逐件建立工作台账,应清尽清,不留死角,确保按时提交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的具体事项可与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联系。  

联系人:王诗羽,电话(传真):2795061,邮箱:316503285 @qq.com。

 

附件:市直各部门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

 

市直各部门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拟保留

拟修订

拟废止

失效

理由

备注

 

 

 

 

 

 

 

 

 

 

 

 

 

 

 

 

 

 

 

 

 

 

 

 

 

 

 

 

 

 

 

 

 

 

 

 

 

 

 

 

 

 

 

 

 

备注:市直各部门于2022年10月25日前,将纸质文件及清理建议表格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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