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0月24日发布的《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2022年12月19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民意调查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公开赞成意见,漏报、瞒报、修改或不公开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集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征集公众意见情况说明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征集公众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未能全过程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建议意见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应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同步通过以下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和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市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市级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以及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设置和规范应用。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宣传,推动形成社会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建议意见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条件、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公众代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代表;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参加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益相关方、公众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表,由当事人申请。申请人超出听证参加人预定人数的,由申请人推荐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等,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邀请产生,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七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未按规定提出列席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形成解决问题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的具体程序,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