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罚〔2022〕336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2:23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安徽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淮南朝阳中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BGD79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家乐福时代广场商业20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江军  

身份证件号码:略                       

2022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印发2022年淮南市儿童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市监办函[2022]72号)来到安徽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淮南朝阳中路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区域货架上方摆放有5瓶产品标称为“启初水润防晒露(SPF40 PA++),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06,执行标准:GB/T29665(O/W),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标注日期为20240726),产地:上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2481,净含量:45g”。上述启初水润防晒露外包装加贴广告宣传贴,广告内容为“10小时长效防护,丁香医生说 抵御夏日虫叮日晒 守护宝宝娇嫩皮肤”等宣传字样。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除广告宣传贴,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29日予以立案。

2022年6月18日,当事人从合肥上海家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2瓶“启初水润防晒露”,其中加贴“10小时长效防护,丁香医生说 抵御夏日虫叮日晒 守护宝宝娇嫩皮肤”广告宣传贴销售的9瓶(4瓶已销售,5瓶未销售)。上述“启初水润防晒露”的购进价:47.04元/瓶,销售价:48元/瓶,货值金额:432元,违法所得3.84元。  

上述广告内容为“10小时长效防护,丁香医生说 抵御夏日虫叮日晒 守护宝宝娇嫩皮肤”广告宣传贴,是合肥上海家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所有经销商将“启初水润防晒露”和“启初驱蚊花露水”组合销售时加贴在两个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广告宣传贴。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也在其官网上对“启初水润防晒露”和“启初驱蚊花露水”进行组合广告宣传,广告内容为“抵御夏日虫叮日晒 守护宝宝娇嫩皮肤”。而当事人并未将“启初水润防晒露”和“启初驱蚊花露水”进行组合销售,只将上述广告宣传贴单独加贴在“启初水润防晒露”的外包装上进行销售。发布上述广告,当事人共计花费广告费用150.00元。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1份启初水润防晒露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p202578),经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香料香精化妆品检验实验室检验,启初水润防晒露未对驱蚊项目进行检测。当事人提供1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名称:初水润防晒露,产品类别:防

晒类,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2481,批准日期:2020年11月25日,批准件有效期:截至2024年11月24日)。

综上所述,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还是《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都显示“启初水润防晒露”不含驱蚊功效,这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中宣称的“抵御夏日虫叮日晒”等字样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从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对加贴上述广告宣传贴的“启初水润防晒露”进行产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印发2022年淮南市儿童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市监办函[2022]72号)《复印件1份,证明查处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化妆品的任务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2张、询问笔录1份、“孩子王采购订货单”、“孩子王商品验收单”、“淮南孩子王启初商品销售报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发布虚假广告的化妆品的事实及涉案化妆品的时间、数量、购进价和销售价;

3.当事人提供“启初水润防晒露”启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p202578)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启初水润防晒露”仅具有防晒功效,不具有驱蚊功效;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江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陈雪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5.《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供货商“合肥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涉案化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淮南星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出具了1张《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当事人用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

7.当事人提供了1份《情况说明》、《召回公告》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整改及消除影响。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 2022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2〕2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进行整改、召回,且广告费用为150.0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293 条第1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293条第1项,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肆佰伍拾元整(4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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