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淮南市金融产品创新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9 16:28信息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淮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淮南市金融产品创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3日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

 

为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更好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重要作用,促进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淮南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四)证券经营机构。

上述机构需成立满1个会计年度方能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限

每年111231日完整工作年度。

三、考核内容

(一)金融监管机构

根据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组织、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当年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增量预期目标未完成或当年全市金融工作在全省考核排名后三位,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不得列为先进名次。

当年全市银行业保险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金融案件,且金融监管部门未妥善处置或不当履职的,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不得列为先进名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基本项满分100分,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情况(40分):当年末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占全市的比重*20%、当年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量占全市的比重*80%分别计算后相加,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2制造业企业贷款投放情况(30分):当年末制造业企业贷款余额占全市的比重*20%、当年制造业企业贷款增量占全市的比重*80%分别计算后相加,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3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5分):当年末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市的比重*20%、当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全市的比重*80%分别计算后相加,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4涉农贷款投放情况(5分):当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市的比重*20%、当年涉农贷款增量占全市的比重*80%分别计算后相加,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5存贷款余额增速(5分):当年3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期末各项存贷款余额同比平均增速,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6贷款增量预期目标完成率5当年贷款增量预期目标完成率*5计分,最高得5分。

7缴纳税收情况(5:当年在淮缴纳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的比重,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8运用金融服务平台融资情况(5分):当年通过淮南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融资情况,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最高得3分;当年通过淮南市信易贷平台为企业融资情况,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最高得2

加分项满分6分,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年度贷款增幅全省系统内排名前3名的,各加2分;46名的,各加1分。

2年度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和激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2分。

3年度内对营商环境获得信贷贡献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12分。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满分100分,财险公司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保费收入情况(50分):当年保费收入金额占全市的比重*70%、当年保费收入增速*30%分别计算后相加,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2缴纳税收情况(50分):当年在淮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的比重,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3加分项(10分):当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按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额占全市的比重*10计分。

满分100分,寿险公司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保费收入情况(50分):当年保费收入金额占全市的比重*70%、当年保费收入增速*30%分别计算后相加,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2缴纳税收情况50分):当年在淮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的比重,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四)证券经营机构

满分100分,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证券交易量30:分别按当年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占全市证券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的比重、当年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同比增量占全市证券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同比增量的比重两者相加,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2辅导企业上市挂牌20:当年每辅导1家企业成功上市得15分;每辅导1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得10分;每辅导1家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得2

3缴纳税收35:按当年在淮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证券经营机构在淮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按前沿距离法考核得分。

4设立投资者教育基地15):当年成功设立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10;当年成功设立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得15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或重大金融案件的金融机构,不得列为先进名次。

四、考核程序

(一)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开展对上上一年度的考核。其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比,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组织实施,确定考核名次;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考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淮南银保监分局组织实施,确定考核名次;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考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确定考核名次;对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考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考核得分排名情况予以公示。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考核排名及公示情况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以市政府文件形式进行表彰,并以适当方式进行授牌。

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排名前6位的,第1名奖励15 万元,第2名、第3名各奖励12万元,第4名、第5名、第6名各奖励1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中财险、寿险公司各自考核排名前3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证券经营机构考核排名前3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金融监管机构完成任务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当年7月份、次年2月份分别以市政府名义上半年和上一年度考核情况通报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行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11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淮南市金融产品创新评选办法

 

为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促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淮南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淮南(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淮南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市分行、徽商银行淮南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

二、评选内容

在淮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的适合市场主体特别是制造业企业、中小微企业需要的金融创新产品创新认定标准

(一)信贷产品创新。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在市场主体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品种或方式上有一定突破,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担保抵质押物选择,贷款方式更加灵活、便捷、高效。

(二)表外融资品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不纳入贷款口径统计但又切实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资金支持的产品开发上有一定突破。

三、评价指标及分值(最高分100分)

(一)产品创新等级(最高分20分)。根据产品是否为系统内首创、上级行开发省内推广试点及其他首次办理情况相应分为三个等级,并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其中,系统内首创的,得20分;上级行开发省内推广试点的,得15分;其他情况的,得12分。

(二)产品对象(最高分20分)。根据适用的大、中、小微(含涉农)企业不同对象,对产品给予不同分值。其中,仅适用大型企业的,得10分;适用中型企业的,得15分;适用小微企业(含涉农)的,得20分。

(三)产品成效(最高分50分)。综合考虑申报创新产品业务量的大小、创新受益面等情况,给予不同分值。具体分值分配:受益企业数最高分10分;受益个人数最高分10分;业务量最高分30分(贷款余额最高得10分,贷款发生额最高得20分)。各项指标得分根据该指标值在全部申报产品中的相应指标值排序计分。

(四)其他(10分)。根据金融机构创新机制建设、创新产品的社会影响力等情况确定相应分值。其中,社会影响力主要根据该产品的社会知晓度及媒体宣传等级评分。

四、评选组织

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成立淮南市金融产品创新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金融机构认真梳理上年度各自金融产品创新工作开展情况,拟写申报材料,填写《金融产品创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按照规定时间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现场审核。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调阅金融机构相关台账、资料,核对金融产品创新申报表内容真实性。

(三)综合评价。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表)、现场审核情况,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初步确定创新项目,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相关奖项可空缺。

(四)认定奖励。创新评选领导小组将初步确定的创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认定。市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奖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5万元。

六、成果运用

适时组织召开金融创新经验交流会,总结金融创新经验,对获奖单位进行公开表彰;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提高创新产品社会认知度,扩大创新产品的覆盖面。

、附则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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