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年”的实施意见》
1、为什么要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年”工作?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确保掌握的情况和数据清楚准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年”。
2、“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年”的主要创新举措有哪些?
答:一是促进能力提升和强化行政监督双管齐下,相辅相成,确保工作实效。通过加强法治学习宣传、基层基础建设、业务素质建设,提升依法统计意识、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能力水平;通过加强数据质量管控、执法检查力度,提升统计数据真实性、提升统计监督效能。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统计职责任务。从县(区)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园区统计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统计调查单位等层面对其统计工作职责任务进行明确。三是建立多层次的学习培训机制。围绕“分类培训求精准、划片培训全覆盖”,实现县区、乡镇首席统计员、专兼职统计员培训全覆盖。对市级、县区培训主题进行明确细化。四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明确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市县部门建立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建立县区、乡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数据记录制度和统计造假“首问负责制”。
3、如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年”取得实效?
答: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基层统计工作的投入,完善统计人员岗位补助制度,落实各类统计调查和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强化工作督导,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确保每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