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0 16:27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决策部署,促进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加速集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420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反馈,我们将认真研究,对好的意见建议及时接纳。

联系电话:6678757   邮箱:z6678757@163.com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起草说明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320

 


附件一:

 

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决策部署,促进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加速集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企业上市倍增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淮府办秘〔202224号)等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淮南市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淮南市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3.将注册地迁入淮南市的境内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注册地在淮南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5.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形成缴纳支出,由所属地财政根据经济发展贡献度依规给予奖励补助。

6.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缴纳支出,由所属地财政根据经济发展贡献度依规给予奖励补助。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7.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200万元,其中:企业股改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奖励200万元;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审的奖励400万元;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6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8.本市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和转板上市(挂牌)

9.本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200万元。

10.对企业通过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板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分阶段兑现上市奖励差额资金,对企业通过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五)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11.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引进上市(挂牌)公司

12. 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参照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3. 对于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淮南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4.本市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判断,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5亿元及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10 亿元及以上的(含)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

(八)优化上市政策环境

15. 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和后备资源企业。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或发展项目时,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16.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手续。

17.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及其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并相应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相关企业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并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九)其他相关奖励

18.上市(挂牌)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淮南市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由所属地财政按经济发展贡献度依规给予一定奖励。如县(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园区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市本级证券机构减持且减持归入市本级的,市本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全额补助所属县区(园区)。

19.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淮南市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本市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板块(科创专板精选层、成长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3万元。

三、附则

21.本政策所鼓励和扶持的股改仅指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改,一般规范性股改不享受该政策。

22.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均由同级受益财政负责兑现,企业符合第7-13条(第11条除外)、第20条中多项奖励政策条件的,以单项最高奖励金额为限,不得重复享受。

23.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所在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承诺,3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上市 (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凡享受本政策的,上市公司股东必须在淮南市完成减持和纳税。

24.对募集资金投资在淮南市的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25.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26.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二:

 

《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

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和起草过程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决策部署,促进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加速集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计划的通知》(政办20228)的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按程序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共分为3个部分2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扶持对象。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淮南市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淮南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淮南市的境内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注册地在淮南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从降低企业股改成本、鼓励企业境内和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转板上市(挂牌)、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引进上市(挂牌)公司、企业并购重组和优化上市政策环境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主要内容有:

企业为上市进行股改,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缴纳支出,由所属地财政按贡献度依规给予奖励;

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200万元。本市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本市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200万元;

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参照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淮南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本市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5亿元(含)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10亿元(含)及以上的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上市(挂牌)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淮南市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由所属地财政依规给予一定奖励;

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淮南市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附则。对于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将总部迁至市外时如已享受本上市政策的奖励、补助涉嫌骗补的予以收回,以及对募集资金投资在淮南市的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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