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害类】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2 16:24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44         

 

淮南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指挥部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事故信息报告

3.3 安全生产预警

3.3.1 预警级别

3.3.2 预警发布

3.3.3 预警行动

3.3.4 预警调整及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4.2.2 分级响应措施

4.2.3 现场救援指挥

4.2.4 安全防护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7 附则

7.1 宣传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5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8 预案管理

7.9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8.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8.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8.4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范次生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7)《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8)《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安徽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淮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淮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煤矿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加强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煤矿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市政府统一领导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煤矿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应对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煤矿应急指挥部):

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调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协助总指挥负责指挥调度市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煤矿企业,开展各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事故抢险救援的具体工作措施。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

副主任: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人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应急管理局、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产煤县(区)人民政府、淮河能源集团、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公司、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淮南队、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煤新集队、国网淮南供电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 指挥部职责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煤矿应急指挥部做好煤矿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淮南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2.3 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

1)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煤矿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控管理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2 事故信息报告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立即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同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请求支援。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见附件8.3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开展辖区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3.3 安全生产预警

煤矿企业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报告。

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县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4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发布,要充分发挥淮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发布。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对需要,发布事故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确需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的,报请省煤矿应急指挥部发布。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提请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管制、疏散转移等措施;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的同时,通知各有关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3.3.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导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时,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其中,重大涉险事故和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报请省煤矿应急指挥部指导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组织先期应对,同时报请省煤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2)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接到煤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矿山救护、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立即组织实施紧急救援;

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及时向省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 分级响应措施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以及较大、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于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总指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组织应急救援。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7人以下的较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等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7人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等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率领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

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向市委、市政府和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给予支持;

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调集煤矿专业救护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救援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落实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种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设立信息发布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煤矿企业牵头,市应急管理局、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各矿山救护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

4)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煤矿企业配合,负责抽调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

5)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淮南市电力公司、煤矿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电力的供应,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6)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煤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善后等工作。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煤矿井下应急救援由煤矿救护专业队伍进行,救援人员应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其他人员入井人数,确需入井的,入井人员必须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决定。

4.3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下,由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须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4 应急结束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和伤亡职工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写出救援报告。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立即启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市应急管理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其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要求和渠道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2 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矿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6.5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煤炭行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安部门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需要及时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

7 附则

7.1 宣传

市应急管理局和煤矿企业要广泛开展煤矿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煤矿井下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井下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中毒、透水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54-6649916

7.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淮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淮府办秘〔2017179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进行事故分级。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8.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参与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方案;参与组建专家组;协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指导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煤矿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负责组建专家组;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负责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收集分析社会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协调和指导涉事单位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身份确认;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市发改委: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电力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等。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设备、物资、器材的协调供应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应急供应等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相关信息的发布、宣传等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应急车辆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优先运输救援物资和设备。

市卫健委: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等;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中相关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使用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产煤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淮河能源集团:负责制定与实施本单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市政府相关预案进行衔接,所属煤矿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施救。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与实施本单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市政府相关预案进行衔接,所属煤矿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施救。

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与实施本单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市政府相关预案进行衔接,所属煤矿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施救。

国网淮南供电公司: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供电保障。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淮南队:在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煤新集队:在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8.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煤矿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应急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4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涉险事件,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件,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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