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2 12:04信息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淮南市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7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6      

 

淮南市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教师培训、教育科学研究等提升教育内涵和补充薄弱学校公用经费以及省市政府部署的重点教育工作等方面。市级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市级教育费附加项目经费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需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评审、考察和论证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商市财政部门并送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下达。

第七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使用市级教育费附加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资金原则上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执行市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按批准的预算项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落实整改任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淮南市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淮南市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良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市长

   员: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慎红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葛文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廖继光  市审计局局长

明冠雷  大通区人民政府区长

  耀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区长

亚东  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区长

   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熊国强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慎红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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