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要求,经第17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5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市辖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800元;市辖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778元,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16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25元、300元、45元。

三、执行时间及要求

以上调整的标准202371日起执行。凤台县、寿县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8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