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类】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11:15信息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68日印发实施的《淮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淮府办秘〔2017107号)同时废止。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1日     


淮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设置

2.2  市指挥部职责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相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5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奖惩

5.3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6.6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 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

属于传染病范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淮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设置

市政府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当事故涉及境外时,增加市外事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市委统战: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互联网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为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教体局: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工业企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对养老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对车站、码头等场所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商务局: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理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

2)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环节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网信办、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卫生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市卫健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和具体方案。市卫健委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组织进行检验和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由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卫健委等部门,并按职责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有关部门、兄弟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接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健等有关部门。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卫健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3.3  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该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响应(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标准见附件)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响应后,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进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以上食物中毒或存在必要时,启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初判为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级应急响应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对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3  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4.3.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要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

4.3.2  现场处置

危害控制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4.3.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3.4  检测分析评估

检测评估组要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4.3.5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工作。

4.3.6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新闻宣传组统筹开展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较大级别事故处置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协调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4.3.7  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稳定组指导督促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市指挥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级别。

4.5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药安办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市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宣教培训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7.3  预案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应加强针对儿童及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标准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级响应

国家级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级响应

省级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级响应

市级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动级响应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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