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保基本民生】《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
一、起草背景
今年9月25日省民政厅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对《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操作细则》立足强化兜底保障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低保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操作细则》施行后,将更有利于低保的规范化,有利于困难群众维护自己的基本生活权利。
三、起草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
4.《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5.《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21〕17号)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9月12日召开低保操作细则修订研讨会,9月25日省民政厅操作规程下发后,市民政局立刻组织人员认真研读,充实完善我市操作细则,9月28日,征求市财政局意见,10月9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率先在全省正式印发《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
五、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救助范围,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他们。
六、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了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我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低保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从7月开始实施。
二是梳理了申请办理流程。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三是确定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内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需要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收入包括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一般有四大类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财产指包括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四是建立了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将低保对象根据人口残疾、重病、年龄及收入来源变化等因素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对重点保障对象在低保金核算上进行倾斜,对A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增发低保金,对B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20%增发低保金。
七、创新举措
一是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法定供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费豁免条件,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与法定供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视为“单人户”核算其家庭收入。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法定供养义务人为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或者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法定供养义务人为60周岁以下、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二是对申请人全面扣减因病、因学、因残等刚性支出,将申请低保人员人均金融资产上限放宽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6倍(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放宽至48倍)。允许低保家庭拥有1辆(艘)价格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机动车、大型农机具、船舶,在核算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时扣减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是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时限要求,将低保办结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八、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监督机制。《操作细则》规定县区民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要逐一核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是建立惩戒机制。《操作细则》规定对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低保金的,除需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还可由有关部门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且未退回骗取的低保金期间,不得享受救助。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以落实新修订的《操作细则》为契机,推动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把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十、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联系人:章丹虹
联系方式:0554-6646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