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 17:51信息来源:市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淮南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3829日  

 

淮南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淮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府办〔2017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资金。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确定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具体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 应急管理方面: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构建监测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体系;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完善及应急救援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应急值守、应急装备和救援队伍技能提升及慰问等支出。

(二)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引导;安全生产重大或重点隐患的治理;安全生产工作购买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奖励和对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

(三)自然灾害方面: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处置、评估、救助;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奖励;农房保险财政补助等。

(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及信息化运维等其他方面。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重大或重点隐患整治补助项目:隐患整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央企、省企和市企项目由市行业主管或协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县(区)项目申报,经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区)政府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其他项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经局研究后确定。

第七条 审核程序。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结论意见,作为审查依据。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下达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0630日制订的《淮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应急﹝2020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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