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保基本民生】《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以下简称《市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05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我市于2006年、2007年相继出台《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07〕23号)文件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导致被征地农民全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土地(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月领取100元基础养老金。
2018年7月,市政府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淮府〔2018〕63号)文件规定:将社会保障统筹资金筹集标准从原每平方米10元或20元统一提高至每平方米30元(每亩2万元),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从参保人每人缴纳2000元—5000元提高至每人缴纳4000元—7000元不等(超过60周岁以上分年龄段递减),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至285元。
2023年10月30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72号文件)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不再纳入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因此,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单险种保障方式变成了实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保障方式,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为贯彻落实省政府72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市补贴政策》。
二、主要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市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补贴政策要求,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制定政策的合法性。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在补贴办法上结合工作实际均实行一次性补贴方式。
二是注重统筹层级。市本级统一《补贴政策》,寿县和凤台县自行制定缴费补贴政策,新政策与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统筹层级一致,有利于市本级补贴资金的筹集标准和发放的待遇标准一致,确保新政策平稳实施。
三是做到收支平衡。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用筹集资金标准较低,导致资金缺口较大,市财政支出压力大,为此,制定《市补贴政策》前,根据我市前五年平均征收土地面积、新增保障对象人数、老保障对象人数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多角度测算,确保所筹集的资金保障新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起草过程
(一)文件立项、起草。省政府72号文件出台前,我科室就参与了省人社厅有关研讨会,开展了前期调研、数据测算等工作。2023年10月30日,省政府72号文件出台后,《市补贴政策》正式立项,为便于统一指挥协调、提高工作效率,成立市人社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政策起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人社局长。2023年11月下旬完成《市补贴政策(初稿)》(此政策不含寿县和凤台县)。12月1日和12月9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两次主持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市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县区人社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了讨论修改并形成《市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
政策起草过程中,市人社局广泛开展调研。12月7日市人社局主要领导带领局农保科和市城乡居保中心负责人赴毛集区夏集镇路岗村进行调研,调查了解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情况、听取村干部和村民的意见建议;12月10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局农保科和市城乡居保中心负责人赴大通区进行调研,听取区政府、区人社局以及乡镇(街道)对于缴费补贴政策的意见建议,大通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与调研。除专题调研外,局相关业务部门还通过日常办理业务、政策宣传等时机随时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社会征集。12月20日—25日,我局就《市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2024年1月4日起,(征求意见稿)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布一个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择优选用,安徽楚稳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送审稿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公示公告于1月18日至24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布一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月26日送审稿通过了省、市专家的严格评审;1月30日,市委政法委出具《淮南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淮风评备〔2024〕3号),备案意见为:“报告评估程序符合要求,为低风险等级,予以备案。”
(四)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7日,市人社局就《市补贴政策(送审稿)》向市政府请示进行合法性审查,2月21日,淮南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淮司规审〔2024〕2号),审核意见为“通知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市合法性审查之前,1月30日—2月4日,局政策法规科对市补贴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法意见书;2月4日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五)政府会议审议。2月26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对《市补贴政策(送审稿)》进行审议,原则通过。
(六)正式发文。2月27日,《市补贴政策》以(淮府〔2024〕9号)正式发文。
四、工作目标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其目的就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改善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品质,使其老年生活更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主要内容
《补贴政策》核心内容体现在确定缴费补贴对象、明确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新老政策衔接等四个方面。
(一)确定缴费补贴对象。《市补贴政策》规定:缴费补贴对象确定的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缴费补贴对象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确定且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年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是指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导致被征地农民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土地的人员。缴费补贴对象确定的程序按市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明确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市本级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标准目前为每人62971元,缴费补贴是以人为单位进行补贴,例如:李某家有3口人,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均年满16周岁,则李某家3口人均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缴费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对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的可凭缴费凭证一次性领取。“新政策”实施后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已领取待遇的,在原发放待遇基础上,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后计发个人账户新增养老金,例如:本市王某原发放待遇为200元,现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为62971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为139个月,那么每月加发缴费补贴的待遇为62971÷139=453元,现领取待遇为453+200=653元。
(三)保障费用筹集。(淮府〔2018〕63号)文件规定保障资金来源分为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此筹集方式已不符合省政府72号文件精神,筹集资金标准也达不到新政策保障要求,因此停止执行原政策保障资金筹集方式和标准。《市补贴政策》规定,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原政策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基本做到收支平衡。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用地单位按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每亩5万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再缴纳费用。土地报批前,市直相关单位要求用地单位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市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地;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重新核定后及时转存至市被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与征收土地进行紧密挂钩,从根本上保障了补贴资金的及时性和安全性,从而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新老政策衔接。《市补贴政策》规定,以文件执行时间为基准日(2024年1月1日),之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按原政策保障,之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按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已享受原政策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我市原政策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85元,为使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对原政策保障人员基础养老金一次性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350元,此举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被征地农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六、下一步工作
(一)起草市实施细则。市人社局将根据省《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牵头起草制定我市《实施细则》,主要把握以下二个关键。一是对于省《实施细则》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条款,将结合我市实际作具体明确;二是对于相关部门工作配合衔接问题,我市将在制定市实施细则时进一步细化明确,以便更具可操作性。
(二)抓好政策实施。主要抓好以下重点环节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一是进行政策培训。市人社局将牵头组织对市直、各区人社局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全程指导各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负责人的培训。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采取网站公布、发放宣传手册、关注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手段进行线上线下宣传,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群众维权意识。
(三)加强资金管理。一是保障资金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不得挤占和挪用。二是做好风险防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设置相应专业岗位,定期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资金准确无误,及时足额支付和划转。
七、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科室:农村社会保险科
解 读 人:陈 伟
联系方式:0554-68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