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农村饮水的价格是如何确定?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2.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如何界定?
水源保护区由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哪些活动是禁止的?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内及两岸纵深不低于200米范围内陆域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从事农牧业活动;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等其他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在取水点上游3000-1000米及下游100-300米范围内及两岸纵深不低于200米范围陆域,建设化工等有严重污染的企业;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建设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等;排放生活废水等其他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4.施工中涉及供水设施的该如何办理?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5.农村自来水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吗?
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
6.《办法》执行时间?
202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