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本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出台前,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需要调整的,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决策草案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告时,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组织的相关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建议批转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并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