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本概述
(一)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二)什么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安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三)为什么要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特别是当外墙、电梯、消防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为及时有效地组织抢修提供资金保障,是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保障业主住用安全和正常生活,解决业主后顾之忧,提升居住品质,维护业主利益的有力措施。
(四)哪些部位和设施设备不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
(五)哪些房屋需要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3.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六)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什么?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1.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
2.未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交存;
3.地下车位、车库等地下空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交存。
(七)什么时间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征收安置单位在交房时应当查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征收安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
(八)业主出售房屋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业主转让房屋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过户;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面余额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建补交。
(九)房屋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房屋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业主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屋灭失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账面余额返还手续。
(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情况下需要续交?
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标准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续筹后账户余额不低于《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首期交存金额的50%执行。
(十一)如何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到山南新区、田家庵区、毛集实验区、潘集区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就近办理。
(十二)如何查询本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情况?
可通过以下方法查询:
1.业主可登录皖事通,搜索“维修资金查询”查询;
2.业主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查询。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十三)当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业主应当找谁?
应及时向物业的管理者反映(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可向物业公司反映;未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可向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物业的管理者现场查勘,如具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联系,申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
(十四)如何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制定使用方案。经确认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申请人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费用预算、列支范围、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竣工验收等内容)。
2.业主表决。使用方案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由申请人组织业主表决,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将表决结果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
3.申请受理审核。申请人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相关资料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组织实施。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使用方案确定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并组织实施。
5.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6.划拨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情况等内容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持维修合同、竣工验收材料、公示材料等材料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划拨资金。
(十五)当出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危及房屋和群众安全情形时,如何处理?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告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应急使用程序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应急维修。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履行应急申请使用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应急使用程序代为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应急维修。
1.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发生故障的;
3.消防设施损坏的;
4.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6.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7.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8.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涉及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消防执法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十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尽哪些义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联系咨询电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6672335 665009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6663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