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意见反馈】关于征求《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5条意见,其中采纳1条,未采纳4条,详细内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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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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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者 |
提出意见 |
采纳与否 |
是否采纳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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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民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物业公司或相关业主进行申请” 建议修改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物业公司、相关业主、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申请”。 |
已采纳。 |
修改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进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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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民 |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款“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 建议修改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但是事前应向社会公众公示。” |
未采纳。 |
引用《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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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民 |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鉴定评估、检验检测、设计、审价、监理、招标服务等费用,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建议修改为“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鉴定评估、检验检测、设计、审价、监理的费用,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删除“招标服务费用”和“等”用词。 |
未采纳。 |
引用《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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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民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四)“需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建议修改为“需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代理机构,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
未采纳。 |
不是所有的招投标都需要招投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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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民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参加竣工验收。” 建议修改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代表应参加竣工验收,业主代表由相关业主推荐产生,无法推荐产生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 |
未采纳。 |
引用《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该建议不好操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