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6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组建法律顾问组,成员由法学专家、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组成。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产生程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并公示,经市政府同意后颁发聘书。
法律顾问的聘期与市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调整、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工作。拟聘人员的确定应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的意见。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
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公职律师应当在本部门从事法制工作3年以上,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深度参与部门法律事务。
(三)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
(四)社会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社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熟悉省情、市情、社情、民情,熟悉行政执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企、涉外、投融资、人工智能等业务,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二)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市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草拟、修改、论证、评估、审查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
(五)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七)列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会议等,提供法律意见;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
(四)参加、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参与市政府重要事项调研;
(五)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权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其他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市政府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作为决策重要参考。
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一月份报告上年度履职情况。
市司法局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法律顾问因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业务培训,定期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淮府办秘〔2019〕4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