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部门征集-意见反馈】关于征求《淮南市支持新能源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为促进我市新能源船舶产业和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基础设施能级,促进运输结构优化,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淮南市支持新能源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0月31日-11月30日向社会和各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结束共收到16家单位反馈意见,其中无意见7条,反馈意见9条,采纳7条,未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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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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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于“5.支持企业快建快投”的意见建议: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不同项目需分类优化环评管理,对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项目,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全要素审查,强化污染防控、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论证。”不同类型新能源船舶产业链项目的生态环保风险差异较大,其中船舶拆解项目会涉及危废处置、重金属污染等,需分类施策。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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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投促局 |
《征求意见稿》中第16条与我市已实施的《关于加强与私募投资基金合作的若干措施》(淮府办秘〔2025〕9号)文件中的第一条“各类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市内非上市企业或新引进的新兴产业项目满两年的,按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每投资一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只基金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的规定,在奖励标准方面存在不一致。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14条中涉及基金投资奖励的内容,统一按照《关于加强与私募投资基金合作的若干措施》第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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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自规局 |
第8条加强新能源船舶土地岸线配套。对在我市新建新能源造船企业、船用新能源加注站点及设施的企业,在岸线、土地使用方面给予支持,按基准地价XX%供应土地。建议修改为:对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准入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岸线、土地使用方面给予支持,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且不得低于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供应土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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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煤化工园区 |
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3.“四、加大要素保障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中将...对企业获得1年期以上的新型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改为...对企业获得1年期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及新型技术改造项目贷款...” |
部分采纳 |
1.对于特定研究院建设给予补贴具有相对局限性,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8.加强土地岸线配套相关内容,与自规局意见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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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发改委 |
1.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建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理由是:发改、科技、工信三家部门各自有牵头的创新平台。 2.“7.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删除市发改委。理由是:此条内容不涉及发改职责。 3.“8.加强新能源船舶土地岸线配套。”建议配合单位删除市发改委。理由是:此条内容不涉及发改职责。 4.“9.支持新能源船舶推广。”建议配合单位删除市发改委。理由是:此条内容不涉及发改职责。 5.“1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删除市发改委。理由是:此条内容不涉及发改职责。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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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科技局 |
3.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攻关。建议删除:对获得揭榜挂帅的重点项目,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万元。理由:项目配套比例要求可能发生变化,且无最高限额。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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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财政局 |
1.建议统筹《淮南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淮府办秘〔2024〕5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以新型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淮府办〔2025〕10号)等现行有效政策。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政策叠加和资金重复投入,建议进一步统筹使用产业政策专项资金,坚持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政策原则。 2..建议比照《淮南市以新型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若干措施》(淮府办〔2025〕10号)文件精神,修改为“上述奖补政策,市、县区(园区)分别按50%比例承担”。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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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交通运输局 |
将文稿中的第12条鼓励引培一批内河航运企业调整到第10条。理由如下:第9条是新能源船舶的推广应用,第10条紧跟航运企业的合作顺畅些。第9条、第10条的牵头单位都是交通运输局,放在一起合适些。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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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通区 |
1.“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奖励最高50万元、20万元。”建议增加“对成功创建市级平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梯度培育。 2.对于“10”中,建议增加“购买我市生产制造的新能源船舶,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发放在我市境内可使用的绿色燃料优惠券”。 3最后一段,“上述奖补政策,市、县区(园区)分别按50%比例承担。”建议修改为“上述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保障。 |
未采纳 |
1.市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均无市级平台认定。 2.奖补资金来源与市财政意见局意见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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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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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凤台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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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交控集团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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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八公山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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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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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寿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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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委人才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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