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南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与建设管理,推动气象监测数据高效共享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淮南市司法局和市气象局组织开展了《淮南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工作。
一、《办法》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气象工作要“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发挥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当前全市气象监测工作存在监测设施布局规划缺乏统筹、监测技术标准不统一、监测数据兼容性差、共享利用程度低等问题,不利于形成防灾减灾合力。2024年3月13日,市长张志强一行到中国气象局拜会中国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毕宝贵,确定在淮南开展气象观测站网行业管理试点建设。2024年4月1日,市长张志强主持召开市政务常务会议,推进全市气象观测站网行业管理试点建设。制定《办法》,规范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是解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气象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和意义
《办法》涵盖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资料汇交、数据共享、融合应用等全周期的规范管理,为有效破解我市气象行业管理难题,提升城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制定《办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尤其是监测精密要求的具体实践,是落实省、市防灾减灾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在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与资源共享法治化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三、《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2026年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实施类项目。《办法》由市气象局承担起草任务,市司法局负责审查。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严格立法程序、深化立法调研,确保《办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有关规定,同时充分借鉴外地的立法经验。《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同时,借鉴湖南省、山西省、沈阳市、厦门市、宿迁市等相关政府规章立法经验。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气象局和市司法局先后书面征求省气象局、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以及能源、电力、水文等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开东主持召开《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座谈会和立法协调会,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省气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7个单位和部门以及法律专家代表、社会公众等提出的16条意见建议。经市司法局和市气象局反复研究讨论,其中13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三是严格遵守科学立法的原则。召开《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邀请立法专家、法律顾问参加,对《办法》进行充分论证。《办法》已经202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制定《办法》拟实现的目标
通过立法破解气象行业管理难题,有效规范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资料汇交、数据共享、融合应用等全周期管理,统筹规划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有效规范气象监测设施运行管理、构建气象监测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推动气象监测数据的交换共享和深度挖掘应用,更好地促进气象服务防灾减灾。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围绕气象监测设施规划编制、建设要求、运行维护、资料汇交、资源共享、数据安全、研究应用等全流程作出规定:
(一)规范气象监测设施规划要求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鼓励将其他合法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强化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明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包含气象监测设施内容的项目时,需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气象监测设施建设需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气象监测设施需要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日常维护;气象监测资料需进行质量控制和汇交。
(三)健全气象监测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监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汇集和整合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监测数据资源,推动气象监测数据交换与共享。
(四)强化气象监测数据安全管理与融合应用
通过共享机制获得气象监测数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利用气象监测数据。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拓展农业农村、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低空经济等领域的应用场景,促进气象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办法》设立的创新举措
《办法》的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构建“五统一、一平台、两应用”体系:
“五统一”方面,一是统一规划编制,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统一规划管理,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需纳入专项规划;三是统一项目审批,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批包含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内容的项目前,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四是统一建设标准,规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和规程;五是统一检定要求,规定气象监测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计量检定,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一平台”方面,建立气象监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整合、汇聚各相关部门、行业的气象监测数据资源,进行分类存储,促进气象监测数据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
“两应用”方面,一是鼓励开展气象监测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监测设施的迭代更新,推动气象装备产业发展;二是加强与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拓展气象服务应用场景。
七、《办法》施行的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2026年6月1日施行后,持续推进跨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深化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建设和气象监测数据的共享和融合应用,确保法规要求转化为多部门协同行动。
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调查统计。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市现有的气象监测设施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家底。二是编制专项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能源、电力等重点企业,编制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三是建立共享平台。联合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监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汇集和整合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监测数据资源,推动气象监测数据交换与共享。四是强化研究应用。与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充分挖掘气象监测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气象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淮南市气象局
解读科室:政策法规科
解 读 人:黄远山
联系电话:0554-2699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