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同时,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23年9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明确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依据省统一部署,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次标准制定是贯彻落实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的重要举措。适时调整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契合淮南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区域间补偿标准平衡可比,实现全市征地补偿标准总体均衡,推动不同行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有机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落实“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法定要求。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市域内同类项目、同类补偿对象,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相同,不得分县(市、区)制定”。
本次调整后,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不再单独设定寿县补偿标准,实现全市补偿标准统一。调整规则为:针对市本级(含凤台县)与寿县补偿标准不一致的补偿对象,为合理控制增幅、保障征地补偿工作有序衔接,统一执行原较高补偿标准,不再对原较高补偿标准另行调增。
三、起草过程
(一)文件立项、起草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2023年4月至12月初,淮南市自然和规划局以淮南市2018—2022年人均耕地面积、近三年人均GDP、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作为测算依据,同步吸纳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用地企业提交的对《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后,形成文件初稿。2023年12月2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由各县区相关部门参加的初步成果论证会,结合论证意见修改形成《淮南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集及反馈
2023年12月2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各县区政府、职能部门、用地企业意见,并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充分吸收反馈的征求意见和听证意见建议后,形成《淮南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年3月19日文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报送中共淮南市委政法委员会备案,评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2024年5月7日,征求意见稿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2024年7月22日,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进一步调整完善,并再次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职能部门、用地企业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
2024年10月9日,文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政府会议审议
2024年10月28日,文件经第十七届淮南市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三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五)正式发文
2026年9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淮南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实施本标准。
四、主要调整内容
(一)统一全市补偿标准。按照省厅部署要求,市域内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实现统一,不再分设市本级(含凤台县)和寿县两个标准体系。
(二)调整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后,水田和旱地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市本级(含凤台县)、寿县涨幅分别为1.27%、20%;菜地补偿标准为2020元/亩,市本级(含凤台县)、寿县涨幅分别为0%、44.29%;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400元/亩,涨幅为7.69%。
(三)调整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果树类分三档补偿,幼苗期、初果期、盛果期涨幅分别为0%、8.33%、9.09%;其他树木分四档补偿,幼苗、胸径一档涨幅为0%,胸径二档、三档涨幅分别为8.33%、10.53%。
(四)调整成片树(苗)木补偿标准。果树类分三档补偿,幼树、初果期、盛果期涨幅分别为4.76%、9.52%、8.57%;其他树木类涨幅为10%;苗圃类涨幅为9.09%。
(五)调整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新增玻璃温房、畜禽圈舍(大棚)、水泥型条大棚和稻虾混养区等补偿类型,将日光温室按结构细分为三类补偿标准。
因原寿县部分补偿项目中的钢架大棚、竹木大棚、特种水产养殖、精养鱼塘、一般鱼塘补偿标准与市本级(含凤台县)差距较大。根据总体调整原则,将上述补偿项目标准,维持市本级(含凤台县)标准不动,寿县标准调整与市本级(含凤台县)标准一致。调整后寿县上述补偿类型标准涨幅为:钢架大棚25%、竹木大棚18.75%、特种水产养殖7.78%、精养鱼塘82.86%、一般鱼塘152.94%。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本次公布的淮南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未涵盖《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中涉及的建筑物类、装饰装潢类及生活设施类部分补偿类型,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加快推进征收安置相关文件修订工作,保障我市征收土地补偿项目类型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六、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解读人:廖志
政策咨询电话:0554-2699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