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办法》(淮府办〔2023〕1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将第二条中关于“市公管局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由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招标文件除外”修改为:“市公管局应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制定并发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时更新,招标人原则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确需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时说明理由”。
2.将第三条中关于“未经会审的,不得纳入招标程序”修改为:“会审纪要作为招标人完善招标方案的重要参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将经会审确认的招标方案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从其规定”。
3.将第四条中关于“对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规代理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限制其业务活动”修改为:“对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规代理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4.将第十条中关于“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报告审查,并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修改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将第十一条中关于“合同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修改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其他内容不变。请相关单位按修改后的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