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14:57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201410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确保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要把《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作为依法行政、为企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建立有效的培训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条例》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学习和宣传培训,使干部职工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和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内在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让企业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设计,熟悉公示信息的操作流程;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刊、专版专栏,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条例》实施的宣传报道。其它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好本行业企业的《条例》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我市贯彻落实《条例》顺利有效。

二、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政府监管服务效能。

(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总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加快推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要求,指导企业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即时信息,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质、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做好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工作。其它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安徽省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是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整合信息资源,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要集中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三)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约束和联动监管机制,注重运用信息公示手段,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的信用约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要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切实加强《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实施工作涉及面广、系统性较强。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强化执行落实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组织开展相关配套制度的制订、细化和完善工作,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指导和督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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