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及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明晰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处理及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列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拟以市政府名义,或者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通告、决定;
(三)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
二、按照上级部署、领导指示批示或者实际管理需要,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单位应当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承担起草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公众、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经所在单位主任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报送请求审查发文的请示(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附件随文报送)。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单位不得将请示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或其他人员签批。
三、市政府办公室收到请求审查发文的请示后,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呈请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单位在向市政府报送请求审查发文的请示的同时,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出具下列材料:
(一)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二)征求意见回复函的复印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参考的材料;
(四)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材料。
五、市政府法制办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淮府〔2016〕22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中有关公文处理未尽事项,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