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文件的公开属性包括三种情况:
(一)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
二、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具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的公开属性:
(一)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普发性公文以及发往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公文(含明传电报)除涉密的以外,原则全部主动公开。
(二)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各部门的批复、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和各部门的批复性质的函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开属性,适宜公开的应主动公开。
(三)市政府各类会议情况以新闻通稿的形式予以公开,会议纪要不予公开。
(四)涉密公文不予公开;市政府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主送省政府部门的函件不予公开;以电话传真形式制发的会议通知和领导调研、活动安排等不予公开;办公室内部事务的公文暂不公开。
三、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的公开属性由文件起草单位提出,并在文件上标明,随同文稿送审。提出不予公开属性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送审的文稿未附公开属性或提出不予公开属性未说明理由的,相关秘书室及文电科不予收文。
四、各科室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审核把关,规范文件公开属性的确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