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意见反馈】关于征求《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为加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制了《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稿)》,于2024年7月21日-22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反馈16条,其中无意见11条,反馈意见5条,全部采纳,详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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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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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改委 |
建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修改为“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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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修改为“第三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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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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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卫健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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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生态环境局 |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议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技术规范》(HJ338-2018) ,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内及两岸纵深不低于200米范围内陆域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等其他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在取水点上游3000-1000米及下游100-300米范围内及两岸纵深不低于200米范围陆域,禁止建设化工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禁止建设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等;禁止排放生活废水等其他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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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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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税务局 |
对于第三十七条内容“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涉及的水资源费,不属于税务部门征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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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网淮南供电公司 |
第三十八条建议修改为:经批准建设的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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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寿县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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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凤台县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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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潘集区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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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毛集实验区水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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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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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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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谢家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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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八公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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