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征求《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同时,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23年9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 号),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据部署,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了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现将调整后的成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554-2681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