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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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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目录清单名称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
目录子项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000115002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0400MB155059XK300011500200004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所属区划
淮南市
实施主体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第23项:取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市级: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网址(皖事通)、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54-6689505
咨询方式
0554-6664543
审查标准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申请书 必要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见表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审核相关资料及资格条件;签订合同。
3、办结。通过快递邮寄或者窗口领取的方式将结果文件送达给申请人。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马丽娜/王学珠 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审查 0.5个工作日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张纯育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审查岗 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办结 0.25个工作日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马丽娜/王学珠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办结岗 通过快递邮寄或者窗口领取的方式将结果文件送达给申请人。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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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办理抵押之后因为合同内容改变可以撤销吗? 登簿后无法撤销,可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怎么办? 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材料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窗口,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代理查询 《查询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4-6664543

收费信息

  • 执收单位

    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收费项目

    登记费

  •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减免情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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