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淮府办秘〔202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办秘〔2021〕12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标准地”改革,完善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淮南市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2月29日
淮南市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工作指引(2023年版)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办秘〔2021〕12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标准地”改革,完善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切实发挥“标准地”制度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关键作用,有机衔接“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工作目标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含代管区域),到2025年,除负面清单外,新供国有工业用地要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延伸,扩大“标准地”的用地类型和适用区域。
第三条 概念界定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按规定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容积率、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基本指标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四条 操作流程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供应前准备、按标供应、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拟供应“标准地”所在区域需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环评、区域能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评估。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各县区、园区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行单独项目评估,或者依法依规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变“单个项目评”为“区域整体评”“企业付费评”为“政府买单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第六条 标准制订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订发布全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及其区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2、附件3),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指标体系。我市指标体系发布实施后,如国家、省出台有关更高标准,则相应按照国家、省最新标准执行。各县区、园区应在市“标准地”控制指标及其区域修正系数基础上,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安徽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造强省建设)规划》,明确本县区、园区重点引进产业,在指标标准制定上体现差异。各县区、园区汇总辖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七条 按标供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提供“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气等基本条件,有条件的地块应按地下综合管廊要求建设,严格执行净地供应规定。
在“标准地”供应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在当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R&D经费支出等具体标准要求。各县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组织土地供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固定产出标准竞地价”“固定地价标准竞产出”“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等多种供应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 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应明确项目为“‘标准地’供应”。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本宗地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时,按签订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要求转移相关权利和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审批服务
指定相关部门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政府、园区管委会代办员可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十条 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做地主体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向建设部门或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建设部门或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供地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等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的,权利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内,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各县区、园区有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二条 全过程监督管理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园区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综合应用信用监管、“亩均论英雄”“保函”等举措,构建“标准地”监管体系。各县区、园区根据实践情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打造信用监管闭环。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核验、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信用约束措施。
加强与“亩均论英雄”改革、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联动。达产复核阶段实施按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管理,将“标准地”承诺履约事项嵌入到亩均效益评价中,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倒逼企业拿地“量入为出、适度消费”。拿地企业同步签订《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任一指标被判定达产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按约定缴纳违约金。
探索“保函模式”。将“保函”制度引入“标准地”项目,由银行按照一定标准提供保函金额,企业在承诺时限内开工、通过联合验收、通过达产复核的,保函金额下降相应比例,直至保函自动解除;若在相关承诺时限内未完成,银行将以从企业账户划拨方式支付相应保函金额的违约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负面清单项目管理
负面清单项目包括国防涉密、划拨补办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等各类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工业用地项目,年煤炭消耗5000吨以上、年取水量50万吨以上等涉及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以及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等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零星边角地、夹心地用地项目,小微企业园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难以界定,并经各县区、园区审核同意的重大产业项目。原则上,各县区、园区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面积占比(负面清单工业用地面积/新批工业用地总面积)控制在10%以内。
对列入负面清单的用地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协议出让的用地项目,变事前审核为事后监管。对3亩以下零星边角地、夹心地用地项目和小微企业园项目,变事前审核为事后抽查。对涉及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实行先申请后出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加强改革创新
各县区、园区要充分发扬基层首创精神,积极探索新型产业标准地(M0)试点,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亮点举措。
已供土地用地应用“标准地”模式。支持各地探索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不动产首次登记即收即办。推进各地各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应用,做到应享尽享、实时共享,能够通过部门间及自然资源内部信息共享调取应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材料,无需企业再提供纸质材料,实现“标准地”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即收即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五条 “标准地”数字地图
各县区、园区要结合创新型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完善“标准地”数字地图,构建“标准地”云招商模式,确保信息即时发布、动态更新、公开透明。土地出让后,及时更新地块“标准地”指标实际复核值,为动态调整指标体系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监督
各县区、园区要规范“标准地”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构建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评价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扣分规则对中介机构服务成果的合规性、经济技术可行性、中介成果通过与备案情况进行打分;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收费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中介服务平台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通过和备案情况进行自动评分,实时公开评价结果。鼓励中介服务委托方将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依据。鼓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等级制定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考核督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标准地”改革工作,对开发区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月度统计和年度考核。突出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对考核成效较好的开发区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较差的予以扣分,强化考核结果在土地供给、扩区升级等方面的应用。结合“亩均英雄贷”,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附件:1.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淮南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3.“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修正系数
附件1
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附件2
淮南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行业代码 |
行业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
亩均税收(万元/亩) |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
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 |
容积率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220 |
≥8 |
≥1.6 |
≥350 |
≥0.8 |
≥1.0 |
14 |
食品制造业 |
≥210 |
≥20 |
≥2.3 |
≥650 |
≥0.9 |
≥1.0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210 |
≥25 |
≥2.4 |
≥1800 |
≥0.5 |
≥1.2 |
16 |
烟草制品业 |
≥400 |
≥250 |
≥200 |
≥250000 |
≥0.9 |
≥1.2 |
17 |
纺织业 |
≥220 |
≥15 |
≥0.7 |
≥140 |
≥1.1 |
≥1.0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220 |
≥20 |
≥5.5 |
≥420 |
≥1 |
≥1.2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220 |
≥21 |
≥3.5 |
≥3100 |
≥1.6 |
≥1.3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80 |
≥12 |
≥1.9 |
≥1000 |
≥1.2 |
≥1.0 |
21 |
家具制造业 |
≥230 |
≥12 |
≥6.4 |
≥7000 |
≥1.6 |
≥1.0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0 |
≥13 |
≥0.5 |
≥170 |
≥1.3 |
≥1.0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10 |
≥20 |
≥2.2 |
≥10200 |
≥1.5 |
≥1.0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10 |
≥15 |
≥2.7 |
≥9400 |
≥1.4 |
≥1.2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300 |
≥130 |
≥0.2 |
≥600 |
≥0.5 |
≥0.7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00 |
≥19 |
≥0.7 |
≥480 |
≥1.3 |
≥0.6 |
27 |
医药制造业 |
≥350 |
≥35 |
≥3.3 |
≥2100 |
≥3.1 |
≥1.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50 |
≥12 |
≥0.5 |
≥180 |
≥1.4 |
≥1.0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20 |
≥18 |
≥1.3 |
≥1100 |
≥1.9 |
≥1.0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240 |
≥12 |
≥0.6 |
≥65 |
≥0.8 |
≥0.9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250 |
≥14 |
≥0.4 |
≥78 |
≥0.9 |
≥0.9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280 |
≥20 |
≥1 |
≥500 |
≥0.5 |
≥0.9 |
33 |
金属制品业 |
≥260 |
≥17 |
≥1.7 |
≥1700 |
≥1.6 |
≥1.0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70 |
≥20 |
≥4 |
≥2500 |
≥2.4 |
≥1.0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00 |
≥20 |
≥4.8 |
≥5200 |
≥2.9 |
≥1.0 |
36 |
汽车制造业 |
≥330 |
≥30 |
≥4.4 |
≥4800 |
≥1.8 |
≥1.0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30 |
≥13 |
≥2.6 |
≥2700 |
≥2 |
≥1.0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00 |
≥30 |
≥4.1 |
≥1900 |
≥2.2 |
≥1.0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50 |
≥30 |
≥5.1 |
≥3200 |
≥3 |
≥1.2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300 |
≥30 |
≥8.9 |
≥29300 |
≥3 |
≥1.2 |
41 |
其他制造业 |
≥230 |
≥15 |
≥3.7 |
≥2000 |
≥1.6 |
≥1.0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220 |
≥15 |
≥1.3 |
≥14700 |
≥0.8 |
≥1.0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215 |
≥16 |
≥7.5 |
≥6700 |
≥0.8 |
≥1.0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300 |
≥20 |
火电:≥0.99 |
≥90 |
≥0.3 |
≥0.4 |
热电:≥1.3 |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200 |
≥10 |
≥1 |
≥1200 |
≥0.5 |
≥0.4 |
附件3
“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修正系数
分类 |
县、区 |
修正系数 |
一 |
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毛集实验区 |
0.8 |
二 |
寿县、凤台县 |
0.7 |
说明:修正系数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两个指标,其他指标不作区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