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淮府办〔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4-02-28 10:13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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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淮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1219        

 

 

 

淮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升体系能力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促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政策效益进一步凸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每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业务规模占比不低于50%

(二)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通过三年努力,自2026起,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年新增“政银担”融资担保金额不低35亿元、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平均担保费率不高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保持100%(含)以上。

(三)风险防控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领域风险,融资担保逃废债行为受到严厉打击,案件执行效率显著提升,高风险机构存量风险显著压降。2025年底前历史存量代偿基本处置完毕,年度平均代偿率不高4.5%,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量风险基本可控、存量风险基本化解。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治理结构优化行动

1强化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直属国有企业直接管理,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规定。要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优化股权结构。按规定程序将安徽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持有的县(区)级担保机构股权转投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构建以股权为纽带的紧密型融资担保机构体系,逐步实现“省持市、市持县”的股权关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担保公司)

3完善治理结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政策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担保能力。(责任单位:市担保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4推进协同发展。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名单。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强化工作沟通、业务交流和政策解读,逐步建立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县(区)级机构单户超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原则上由市、县(区)两级机构进行联保。通过联合担保、再担保等多种方式促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资源共享和一体化发展。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省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沟通对接,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形成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担保公司)

    (二) 开展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5聚焦主责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要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担保公司)

6鼓励产品创新。深化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积极争取省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再担保授信规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需要,围绕制造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积极创新开发融资担保增信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大力推进“总对总”及地方批量担保业务,经信、发改、科技、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园区)建立行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推送。单项批量产品的担保代偿上限不超过3%,超出担保代偿率上限的业务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担保公司)

7实行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适度向实体经济让利,将综合担保费率保持1%(含)以下。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担保公司)

8提升服务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主动下沉服务,开展“四进”(进企业、进园区、进楼宇、进农户)活动。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常态化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担保公司)

(三)开展财税正向激励行动

9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担保代偿与绩效考核结果等,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金补充机制,适时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增强其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市担保公司要综合考虑县(区)级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业务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所代持的省再担保公司或自身持有的股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担保公司)

10加大奖补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白名单”企业支持力度,对“白名单”企业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并由同级财政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补齐(最高不超过1%)。在按照省规定的优惠担保费率标准下开展的为企业信用担保的贷款业务,在省财政对担保费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按照省财政补贴费总额30%给予补贴。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时,担保费率不高于1%(含)的项目,均按新增担保额1.2%予以计算担保费收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经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1优化风险补偿机制。在现有4321”风险分担的基础上,对“白名单”企业发生的代偿,由同级财政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的50%行再分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2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开展绩效评价。各地区应当根据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和融资担保行业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工资总额和机构负责人薪酬等挂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开展发展环境改善行动

14深化银担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小微企业、“三农”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无正当原因不得单方面削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义务或限制性条件、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等。(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分行)

15加强考核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融资担保行业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对象,统筹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并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16落实尽职免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据《安徽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制定完善本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内部实施细则,并报同级金融监管和财政等部门备案。在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程序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内部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组织处理、降低内部考核等次、扣减薪酬和纪律处分等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免责调查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担保公司)

17提高代偿容忍度。相关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代偿率未超5%且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的情形,原则上不予追究机构及其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如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支持相关行业或产业发展,出台相应奖补政策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率容忍度标准,为融资担保行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开展风险化解攻坚行动

18依法打击逃废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涉嫌犯罪报案材料和相关证据整理,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移送,并积极组织债务清收。公安机关坚持“有案必受、有案必立”,依法查处涉嫌犯罪行为,加大案件侦办、缉捕追赃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法调查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检察院加强案件监督,加快审查起诉进度;法院加快案件审理执行。(责任单位:市担保公司、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9加快案件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执行法院要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时核查财产线索并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公安部门积极核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资产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协助查询、查封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及依照规定办理产权和使用权转移登记;税务部门协助处理涉不动产税费等事项;人民银行组织银行机构协助核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资产等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排查有关案件中涉及的公职人员,查清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推动案件执行效率显著提升,做到“财产应执尽执,案件应结尽结”。(责任单位:市担保公司、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0依规核销呆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呆账核销。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及专项审计报告。对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继续履行清收职责,并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对于符合核销条件且无资产可处置的历史存量代偿项目,力争2025年底前基本处置完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1加强风险预警。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合规、处置高效”的原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动态监测指标,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状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事项监测预警处置预案及常规风险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5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上报同级财政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摆在重要位置,顶格推进重点工作,顶格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强化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机构要认真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职责,落实绩效评价和奖补政策。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引导,督促担保机构规范经营,防控金融风险。发改、经信、科技、农业农村、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有关政策指导、信息共享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筹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各项行动落细落实。努力打造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共同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跟踪问效。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财政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代偿及追偿挽损等情况进行监测,牵头汇总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稳妥推进,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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