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工匠人才培育选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淮府秘〔2026〕27号)

发布时间:2026-07-20 08:38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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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工匠人才培育选树实施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49日        


  

 

 

淮南工匠人才培育选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主线,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制造强市为目的,以我市“十五五”发展规划为指引以实体经济为着力点,以先进制造业为重点,以“淮南工匠”培育选树为牵引,加快打造一支适合淮南产业发展方向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大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510号)和《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安徽工匠“十百千万”培育行动 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的意见的通知》(皖工202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工匠”原则上每年选树一次,每次选树20名左右,示范带动各县区(园区)、行业、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育选树50名左右县区级工匠、行业企业级工匠。建立并动态管理淮南工匠培育对象百人库,形成淮南工匠培育对象—淮南工匠—安徽工匠—大国工匠”的梯次培养机制

第二章  选树范围条件

第三条  面向全市各行各业,重点围绕我市9567”产业矩阵,突出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兼顾行业、地区等因素,重从我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中选树。注重推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能够熟练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的人才。

  基本条件:

(一)体现工匠精神。选树对象要政治素质过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年以上一线生产现场工作经历立足本职岗位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淬炼出过硬技术技能素质引领力、成就力、创新力、专注力、传承力等“工匠五力”方面表现突出。

(二)掌握高超技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基础,拥有绝招绝技绝活;技术技能水平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对标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处于一流水平,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原则上获得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国家级技能大赛前长三角地区或省部级技能大赛前三、本行业内省级职业技能比赛前二名者优先。

(三)发挥引领作用。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疑难和实际问题,或在技能岗位上创造了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热心参加名师带徒活动,乐于向职工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影响带动身边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作出突出贡献。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出突出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选树对象:

(一)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伪造荣誉证书或申报材料造假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四)其他不适合作为选树对象的情形。

第三章  选树办法和程序

  “淮南工匠”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等程序产生。一般由各县区(园区)工会会同人社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市总直属工会以及驻淮单位推荐。

  申报材料包含《淮南工匠申请表》、事迹材料、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单位选拔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表彰奖励、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佐证材料。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成立“淮南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对各县区(园区)、各单位报送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高技能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以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选人员名单。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实地考察,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淮南工匠”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淮南工匠”礼遇政策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淮南工匠”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担任市、县(区)工会、产业工会兼职副主席等职务,推荐到在淮高校、工匠学院兼职任教。支持企业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淮南工匠”。

十一  市政府在“淮南工匠”命名时一次性给予每人8000元奖励。总工会对符合条件的“淮南工匠”择优按程序申报各级五一劳动奖章市内国有A级旅游景区向“淮南工匠”免费开放。

第十  鼓励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淮南工匠”给予薪酬激励。支持企业对“淮南工匠”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和股权分红激励。总工会组织开展淮南工匠”健康体检,费用标准照劳模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  支持企业推荐淮南工匠”参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选聘担任首席工程师以及到技工院校担任兼职实习指导教师。“淮南工匠”可按相关政策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第十  “淮南工匠”纳入市级人才工程,作为我市E类人才认定的重要标准。支持“淮南工匠”领衔组建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在申报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平台时给予倾斜。对获评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建设补助。对获全国、省级支持建设的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对获评市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对于同时获评同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资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第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淮南工匠”承担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合作项目。鼓励非公务员(参公)身份的淮南工匠”与所在单位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专项用于开展技术创新、科研攻关项目活动等。

第十六条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淮南工匠”,在计算其实际可贷额度时,可不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相挂钩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淮南工匠”,可通过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满足其住房保障需求,在楼层和户型选取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第十  每年有计划地选派淮南工匠”到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学习考察,支持参加研修访问、技能提升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推荐“淮南工匠”参加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和研修交流活动。每年有计划组织淮南工匠”进行疗休养,费用标准按照市劳模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  在推荐申报安徽工匠、江淮杰出工匠、省技能大奖、市级劳模、市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时,对符合条件的“淮南工匠”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淮南工匠”称号并收回证书,终止享受相应待遇: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淮南工匠”称号的;

(二)非法离境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公职或开除党籍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因违纪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继续保留“淮南工匠”称号的。

撤销“淮南工匠”称号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撤销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因本条第(一)项被撤销称号的,还应收回相应奖励。

第二十条  移居国(境)外、工作关系调出淮南市的,中止享受“淮南工匠”相应待遇。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一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工匠人才培育选树工作的领导。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园区)、各单位可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工匠学院以及大型企业,举办工匠人才培训营。建立“测—学—践—评”培训体系,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专业导师+技能导师”双导师制等形式进行系统培训,提升培育对象技能水平。支持培育对象立足岗位,充分发挥专长,在弘扬工匠精神、培育青年人才、深化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创建、劳模工匠助企行等工作中积极承担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淮南工匠”纳入党管人才总盘子,市委人才工作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等市直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与国家战略人才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多方发力、共同培育“淮南工匠”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淮南工匠”培育选树奖励补助资金。支持鼓励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对工匠培育选树进行经费配套,支持建设各层次、多类型工匠学院。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淮南工匠”数据库,加大工匠工作数字化建设力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加强与培育对象和“淮南工匠”的日常沟通,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帮助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大对“淮南工匠”人才培育选树的宣传力度。通过解读政策、分享案例、挖掘事迹等,营造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新风尚,形成全社会重视工匠培育、尊重工匠人才、支持工匠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5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工匠人才培育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秘〔202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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