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档案馆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29 17:27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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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个人参观)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十条: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第七条: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编研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公民,儿童需由持有身份证件的监护人陪同。可以通过电话申请、网络申请、书面申请、当面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纸质或者电子)。

六、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申请,如实记录申请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如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将及时联系申请人,根据展示馆安排的时间,按时组织人员参观。

(二)如遇闭馆等特殊情况,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政务中心B座一楼调阅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方式:0554-536243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市档案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5362105

 

2.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团体参观)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十条: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第七条: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编研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供盖有行政公章的介绍信,在有效期内预约。可以通过电话申请、网络申请、书面申请、当面申请。

五、申请材料

单位介绍信1份(纸质或者电子)。

六、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申请,如实记录申请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如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将及时联系申请人,根据展示馆安排的时间,按时组织人员参观。

(二)如遇闭馆等特殊情况,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政务中心B座一楼调阅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方式:0554-536243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市档案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5362105

 

3.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二条: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第七条: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3.《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皖档发〔201310号)第三条: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目的是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增强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情怀,树立中小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编研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校

四、申请条件

中小学校组织本校中小学生集体参加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提供盖有行政公章的介绍信。可以通过电话申请、网络申请、书面申请、当面申请。 

五、申请材料

单位介绍信1份(纸质或者电子)。

六、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申请,如实记录申请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如申请人材料符合要求,将及时联系申请人,根据展示馆安排的时间,按时组织中小学校开展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二)如遇闭馆等特殊情况,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政务中心B座一楼调阅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方式:0554-536243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市档案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5362105

 

4.档案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四十条: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第十三条: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第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利用。

4.《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淮办秘 〔2019 46号):指导市直和县区档案业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科技信息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向市档案馆申请档案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可以通过电话申请、网络申请、书面申请、当面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档案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提供身份证(纸质或者电子)及联系方式。

六、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申请,如实记录申请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属于咨询服务范围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二)不属于咨询服务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政务中心B座一楼调阅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方式:0554-536643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市档案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5362105

 

5.馆藏档案移交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3.《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征集利用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向市档案馆申请馆藏移交咨询服务,可以通过电话申请、网络申请、书面申请、当面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馆藏移交咨询服务,提供单位名称、联系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申请,如实记录申请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属于咨询服务范围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二)不属于咨询服务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政务中心B座一楼调阅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方式:0554-536243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市档案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5362105

 

6.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征集利用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主动服务类事项,无需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主动服务类事项,无需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七、办理时限

主动服务类事项,无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政务中心B座一楼调阅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方式:0554-536243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市档案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5362105

 

7.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三十三条: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保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持有合法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申请、网络申请、书面申请、当面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原件,或者单位介绍信1原件并注明查阅人姓名和查阅内容。(纸质或者电子)

六、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申请,如实记录申请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属于馆藏档案资料开放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查档手续和时间;

(二)属于馆藏档案资料控制使用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查询要求;

(三)申请档案资料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政务中心B座一楼调阅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方式:0554-536211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市档案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5362105

 

8.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三十三条: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保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持有合法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申请、网络申请、书面申请、当面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单位介绍信1份提供原件并注明查阅人姓名和查阅内容。(纸质或者电子)

六、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申请,如实记录申请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属于馆藏档案资料开放范围的,档案工作人员依法办理;

(二)属于馆藏档案资料控制使用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查询要求;

(三)查阅档案资料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政务中心B座一楼调阅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方式:0554-536211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市档案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5362105

 

9.民生档案跨馆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馆保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持有合法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申请、网络申请、书面申请、当面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单位介绍信1份提供原件并注明查阅人姓名和查阅内容。(纸质或者电子)

六、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申请,如实记录申请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工作人员受理后,及时与查档馆联系,办结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二)查阅民生档案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综合窗口/政务中心B座一楼调阅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方式:0554-536211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市档案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5362105


淮南市档案馆公共服务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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