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退出机制》的通知(淮财金〔2024〕170号)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各相关保险机构:
根据省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文件要求,现印发《淮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退出机制》,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5日
淮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退出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3〕1162号)、《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皖财金〔202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退出机制(以下称“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约束对象为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有关规定的保险机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且通过遴选获得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承保机构。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参照承保机构执行本机制。
第二章 目标
第三条 强化机制约束,促进农业保险机构的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推动行业优胜劣汰。
第四条 保障农户能够持续获得优质、高效、可靠的农业保险服务,增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信任和参与度。
第五条 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防范非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保险向高质量、高效能、高水平迈进。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退出机制的制定、执行与问题反馈等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南市分局等部门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承保机构退出的认定、评定工作,对承保机构是否退出有建议权。
第四章 退出机制的定义及标准
第八条 本机制承保机构退出指承保机构违背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要求且情节恶劣的,将直接取消其剩余遴选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其承保业务由其他符合条件的中选承保机构承接。联合体其他成员机构参照承保机构处理。
第九条 综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情况,触发承保机构退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承保机构未按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情形。
(二)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补贴资格或业务的情形。
(三)因政策性农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得分低于(不含)70分、单次绩效评价低于(不含)60分的情形。
(五)承保机构之间恶意竞争、互相诋毁,造成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不到位,在各类考核、巡视巡察、审计中发现严重问题的情形。
(七)内部管理混乱,业务流程失控,未能有效识别和防范各类风险,明显丧失经营能力的。
(八)共保体各成员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不得有拖欠或不按共保协议约定支付合理范围内保费、相关费用、保险赔款的行为,一旦发生,则视为违约,情况严重的,主承保方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责令其退出共保体,其共保份额由主共保方承接。
(九)其他触发承保机构退出的情形。
第五章 评定方法及程序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承保机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存在退出风险的机构,并向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对于可能触发退出情形的承保机构,财政部门应牵头组织联合调查组,深入开展调查工作,对承保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内部控制、服务质量、合规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若承保机构确属符合退出的情形,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做出退出决定。
第十三条 退出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未决赔案等未了责任,做好交接工作及后续事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组织协调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机构承接退出机构的业务,确保农业保险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 对配合不利甚至拒不配合清算和交接工作的机构,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机制解释权归市财政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