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财教〔2025〕220号)

发布时间:2026-01-07 10:14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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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教育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教育体育

                                  20251128

 



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市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经县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同时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研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公办幼儿园实际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民办幼儿园实际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低于免除水平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各县要密切关注本地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等情况,科学统计本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考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及中央核定的我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市级(含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经开区、高新区)、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参考市辖各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及中央、省核定的市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市辖各区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四)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核定的我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寿县(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80%,级、凤台县及毛集实验区60%的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省级财政根据中央核定的我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对全市民办幼儿园和寿县、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财政供给的公办幼儿园按照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的70%分担。

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市级财政供给的公办幼儿园市级财政承担;市辖各区民办幼儿园和财政供给的公办幼儿园,根据市财政局、市教体局核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我市应承担部分的30%分担免收的保育教育费金额与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差额由幼儿园所在财政据实兜底承担。

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民办幼儿园和财政供给的公办幼儿园级财政根据省级核定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我市应承担部分的30%分担免收的保育教育费金额与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差额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据实兜底承担。

其他幼儿园,由幼儿园所在县(区)财政参照上述分担比例落实资金。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实施方案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五)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式。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核定的各县(区)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和在园儿童人数等因素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核定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规定的分担比例分配,其中:寿县(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中央分担比例为80%级(含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经开区、高新区)、凤台县及毛集实验区中央分担比例为60%。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核定的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省级财政共担资金的在园儿童人数,按规定的省级分担比例分配,其中:寿县(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省级分担比例为14%;市级(民办园)、凤台县及毛集实验区省级分担比例为28%。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核定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规定的市级分担比例分配,其中:寿县(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为1.8%,凤台县、毛集实验区为3.6%,市辖各区民办园为3.6%,市辖各区公办园为12%。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巩固落实资助政策。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县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各县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二)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县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切实履行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确保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生·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生·年的保障政策。不得以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为由,降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者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三)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县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减免水平,分类细化财政补助标准,明确目标分工,规范信息公开公示,落实落细工作任务。

(二)严格规范管理,夯实基础工作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对已预收保育教育费的幼儿园,各县(教育部门要及时纠正并加强指导,按相关标准及时退还。各县(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相关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扎实做好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统计等工作,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三)做好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

县(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并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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