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公益性演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直单位:
现将《淮南市公益性演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9日
淮南市公益性演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实现文化惠民,让更多的普通群众共享文化成果,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6〕36号)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演出补贴是指由文旅部门主导、交办、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团体开展的公益性、指令性演出活动,以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和非物质遗产文化,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反腐倡廉等题材的剧(节)目创作演出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 演出补贴实行“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补贴范围
第四条 演出补贴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演出补贴范围为由文旅部门指导工作的具备合法资质的文艺工作单位、艺术表演团体。
第三章 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项目
(一)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军营和工矿企业开展的宣传、慰问等社会公益性演出活动;
(二)为国家、省、市中心工作组织的文化接待、文化宣传等指令性演出活动;
(三)艺术精品创作生产;
(四)文旅部门组织开展、委托组织开展的艺术人才培训,优秀文化资源交流;
(五)其他适用于演出补贴的项目。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指令性)演出补助,每场最高标准3万元,最低标准1万元。演出时长80分钟(含80分钟)以上的歌舞晚会、交响音乐会、地方戏曲、话剧、歌舞剧等,每场补助3万元;演出时长60-80分钟的歌舞晚会、交响音乐会、地方戏曲、话剧、歌舞剧等,每场补助2万元;演出时长60分钟(含60分钟)的歌舞晚会、交响音乐会、地方戏曲、话剧、歌舞剧等,每场补助1万元;不足60分钟不予补助。
(二)市级文化展示交流活动等,根据活动影响范围不同(省级、国家级等)予以一定奖补。
(三)艺术精品创作生产30万元/年;
(四)艺术人才培训10万元/年;
不在以上项目的演出补贴由市文旅局会商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补助标准。
第四章 补贴申报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演出补贴资金时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详细资料,经市文旅局复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各类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演出补贴项目,从演出内容、演出规模、演出水准、演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也可于活动开展时进行实地评估。
第十条 演出单位申报补贴经费,必须实事求是、手续齐全,对演出申报不真实的、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谎报,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演出补贴资金以年度为结算周期,由市文旅局汇总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据实申报。
第五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演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演出所产生的节目创作费用,误餐,演员演出场次补助,排练期间的补助,演出服装的制作、租用,演出设备(车辆)的租用、制作和维护,演出下基层产生的燃油费(交通费)等。
第十三条 艺术精品创作生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歌舞、戏曲、话剧等各种艺术表演形式的采风、创作、加工、排练等。补助实行以奖代补方式,鼓励所有艺术创作生产单位、集体、个人积极创排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成就、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精品力作。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文旅部门自主、委托开展的艺术培训、授课、讲座、实践活动等,输送业务骨干到文艺院校、省级以上文艺表演团体学习培训,观摩国内剧团(院校)文艺演出等。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单位要制定具体演出补贴资金使用办法,加强核算。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进行经常性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确保演出经费使用规范清楚。
第十六条 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演出补贴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起施行,有效期3年。3年后,随社会经济发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共同负责解释。原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制定的《淮南市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淮财教〔2015〕20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