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农〔2026〕22号)

发布时间:2026-04-02 08:59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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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5〕1004号)等有关规定,现印发《淮南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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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5〕10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明确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财政奖补资金。当年未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县(区),原则上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八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主要依据各县(区)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区域面积、上年县(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20%、10%、20%、30%、20%。省、市财政资金按照各县(区)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区域面积、“农业保险+”改革推进情况、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0%、10%、10%、30%、20%。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资金使用绩效、预算执行进度等因素进行调节。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县(区)应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库,实行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和择优选择。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奖补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批复情况,及时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至乡镇(街道)。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凭项目施工合同、验收表、审计报告及发票等相关资料,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区)财政部门要按政务公开要求公开有关信息,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印发的相关制度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执行此文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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