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具有淮南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部署,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解决农村供水工程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良性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淮南市水利局起草了《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市从自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过20年建设,通过实施城镇自来水厂管网延伸、单村深井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新建规模供水工程、改扩建规模水厂,不断扩大农村自来水受益范围。截至2023年底,全市共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40处,其中,千吨万人规模水厂28处,深井供水工程1处,城市管网延伸工程11处。
从日常监管来看,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运行不规范、供水保障程度不高等问题,亟需在以往管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责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立项、起草。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水利局在《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基础上,充分吸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安徽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水农函〔2013〕422号)、《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皖价商〔2015〕127号)、《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范围划分》、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我市供水供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细化了农村供水工程在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有关单位责任,形成了《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集及反馈。2024年7月22日,市水利局就《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2024年8月22日,市水利局就《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向市政府请示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24日,淮南市司法局出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报告》(淮司重审〔2024〕52号)。在市合法性审查之前,8月21日市水利局2024年第10号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四)政府会议审议。2024年8月26日,方案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要求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
(五)正式发文。经修改完善,《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8月28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明确纵向上从市级到村级的管理责任、横向上市县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过程合法合规、建设质量监管到位、管理服务保障有力,不断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优质化。
五、主要内容
《淮南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共6章33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供水与用水、安全管理、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负总责。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10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分工,各负其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村级配合做好设施的维护和水费的收缴。
二是明确了建设过程中监管细节。《办法》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投标监管、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质量安全监管等内容。项目法人组建方面,明确了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招投标监管方面,明确了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权限。审查审批方面,明确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模水厂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资金监管方面,明确了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明确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的监督职责。运行管理方面,明确了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运行情况和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的监督职责。
三是明确了供水单位职责。《办法》明确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出了供水单位为保障正常供水需要开展的常规工作。同时明确了供水管理单位在处理群众诉求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六、创新举措
一是确保饮水安全。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办法制定的出发点,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管理,提升农村供水水质保障水平,让农村居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二是强化监管责任。与城市供水相比,农村供水存在涉及部门多、管理链条长,产权不清晰、管理主体不明确,重建设、轻管理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部门协同配合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班子,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抓好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县级分管领导抓好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二)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保护、水费收缴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南市水利局
咨询渠道: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科
联系电话:0554-2123616
联 系 人:李克诚

